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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国3狂飙176公里?法院揪警计算方式“匪夷所思”判无罪
2024-12-03 10:18 联合报/ 记者曾健祐/台中即时报导
台中乌日警方去年抓张姓、詹姓男子在国道3号狂飙竞速,经检方起诉主张2人时速达176
公里涉犯公共危险;法院却发现,警方非以距离除以速度方式计算速率,而用Google
Maps行车时间推算又乘上倍速差,计算方式匪夷所思,判2人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张男、詹男及李男(通缉中)2023年1月24日在彰化车聚,得知台中市区
有飙车竞速活动,25日凌晨1点多分别开车进入苑里交流道,以平均时速约176公里竞速飙
驶,后又在台中龙井区中华路2段继续来回竞速,涉嫌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嫌。
台中地院审理时,张、詹均坚决否认犯行,辩称不清楚时速多少,到中华路也只在旁边看
没参加竞速。詹的辩护人说,詹车速虽较快但未酿道路损坏、壅塞,且检方起诉时速176
公里计算方式与常理不符,也无竞速画面,相关新闻资料警方也说仅是噪音问题。
法院查,根据张、詹行驶国道31公里,花费14分36秒,时速约127公里,与起诉书所载时
速176公里相距甚大,且2人当时均无交通违规纪录,是否真有飙速行为已令人存疑。
法院也发现,检方起诉所载时速176公里,是以乌日分局警员推估计算,但警方计算方式
却是用Google Maps显示行车时间与3辆车行车时间,换算速度倍率得出1.605倍后,再乘
上国道3号最高速限100公里,推估其等时速达176公里。
法院疑问为何不用距离除以时间的一般速率计算方式,警方则说,以正常时间除以他们开
车的时间会有倍数差,才用最高速限110公里乘以倍速差,他们针对高速公路部分移送。
法院认为,警方无法合理说明论证基础,又在无客观证据下,直接用最高速限110公里计
速,令人匪夷所思,加上监视器影像也不清楚。
法院说,检察官仅凭证词、关联性不明的新闻资料,还有依据不明度计算方式就起诉,实
嫌速断,证据不足,判2人无罪。
心得
用这样的计算方式当超速证据,真的是便宜行事
只是检察官也起诉也是没仔细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