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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行驶路肩被录影检举 他用这招法官判免罚…4千省了
2024-09-30 07:18 联合报/ 记者
牟玉珮/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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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2西向从机场系统部分路段开放小客车行驶路肩(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取自Google地
图
钟姓驾驶去年在国道2号西向6.9公里处行驶路肩,国道警察根据检举人的行车记录器影像
,认为他提早10分钟出现在下午2点才开放路肩的路段,因而开单告发,但他不服,辩称
自己经常行驶该路段,不会记错开放时间,并要求证明检举影片所示时间精准无误,虽警
方调出他通过国1北向51.1公里的时间,推论此时出现合理,法官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
构成心证,撤销原处分。
判决书指出,钟姓驾驶去年9月27日周三下午开车行驶国2西向6.9公里处,被人检举行驶
高速公路违规使用路肩,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队检视检举人提供的行车记录器
影像,见显示时间为当天下午1点50分15秒,由于未到下午2点起的开放时段,认为驾驶违
规属实,开单告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依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1项
第9款规定,裁处罚款4千元,不过,钟姓驾驶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录影时间不准,要求撤销原处分。
虽然警方提出钟男当天在下午1点47分17秒通过国道1号南向51.1公里ETC门架,认为下午1
点50分15秒出现在国2西向6.9公里处并非不合理,裁决所也认为所采影像为连续内容,并
未发现伪造或变造疑虑,内容也属合理正常,但法官审理认为,无法确认一般行车记录器
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毫无落差,因此钟姓驾驶所说也并无全然没根据,即使国1门架拍到
通过时间,也并不能作为推论行驶国2路肩时间的证据,显示时间真实真伪不明,无法形
成无合理怀疑的心证,因此撤销原处分。此案仍能上诉。
根据高速公路局规定,国2西向从机场系统(8K+250)到大竹西出匝道(匝道0K+234)开放小
客车行驶路肩,平日为上午7点到10点、下午2点到晚上8点,假日为上午9点到晚上7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