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废文冷气仔,
只能怪你各位和你各位的亲朋好友选出这样素质的立法委员,
惩罚强度的基本的逻辑:
(A) 犯法时造成的严重度
(B) 不小心犯法的可能性
(C) 执法举发的难易度
遮车牌这件事来说
(A) 严重度可大可小先打60分
(B)在四轮大爷很难两张牌都同时“不小心”被挡住,应该要100分
(C) 只有被警察拦下来才有办法惩罚,应该至少也要80分。
综合以上判断,法则4000真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还是你各位真的认为未礼让行人评比会比这个高分?
※ 引述 《damien12343 (damien)》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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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开国道
: 从后照镜就看到一台车狂切车道 不打方向灯
: 后来到我前面 一看没车牌 整片都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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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段路不打方向灯+超速+走路肩
: 跑得远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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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 守法的人真的最白痴
: 台湾怎么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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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了 车种是白色奔驰 C多少我就不会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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