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管委会有权禁止电动车停地下室吗?

楼主: Sturmvogel (fire)   2023-11-29 00:32:41
※ 引述《freeclouds (创造自己新的人生)》之铭言:
: 那个 要先看你朋友 所拥有的停车位的性质
: https://tinyurl.com/mryxst8j
: 依内政部函释,停放机车、脚踏车等主要是涉及大厦空间管理,不涉及使用执照的变更,
: 因此拥有独立权状的车位,所有权人可以自己决定如何使用停车格,可以另停放机车或脚
: 踏车。但若车位是属于“法定停车位”,就依社区大楼是否有订定“停车位不可放机车或
: 脚踏车”的相关规约规范。违者管委会可加以制止,经制止但不遵从,各县市主管机关可
: 要求回复原状,并处4万以上、20万以下罚锾,得连续处罚。
: 简单来讲法定停车格 就是是公设的一部分 你也无法单独出售
: 这种的管委会就可以透过住户规约限制使用方式
: 如果是增设停车位 管委会就不能限制你的用途
: 若建商在法定停车位之外,有多余的楼板面积可以自行增设的车位,这种就被称为“增设
: 停车位”。通常也是透过约定专用方式提供住户使用。增设停车位还是有分成登记为“公
: 共设施”或“独立产权”两种形式,若增设停车位符合“独立出入口”、“有编列门牌”
: 及“独立区域”三条件,则可登记为有独立产权的专用部分并移转出售给任何人。
: 就像禁止饲养宠物的规定 目前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还是可以透过区权会通过
: 规约限制 法定停车位 算是约定专用部分 所依照该条也是要透过规约限制
: 如果规没写不能停电车 是管委会自己说的 那就可以不鸟他 但是规约有写就只能吞
: 不然就是下次区权人会议的人 提案废止这个规定
如果是约定专用性质的车位
就是这片区域本来是共用的
经过大家同意约定给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使用
约定专用的规定:
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
一、约定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范围及使用主体。
规约可以规定约定专用范围及使用主体
如果停车场是依照设计停汽车,那没问题
但是只是规定不能停电动车并且加载规约
就要看限定停车种是不是属于规约中的规范“范围及使用主体“
如果规约真的规定限停汽油车
那也是社区自治的范围
这种状况既然是规约规定的
那解决办法当然是从规约下手
不然就去法院打官司看看
看看法院怎么判决
其实如果世界上可以存在着
“电动车“专用车位
那理论上也可以存在“汽油车“专用车位
不过这问题无解
就只能打官司看看法院对于社区自治的范围有多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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