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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餐厅吃饭兼充电?当心触法!罚缴 10 万事小,严重的话还会被抓去关…
现在的便利商店充满各种服务,不仅可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连寄件、缴税、订票等等也
都能一次搞定,而不少便利商店内甚至设有座位区,可以让消费者在店内用餐休息,所以
也常常可以看到民众在店内用餐、滑手机。
而说到滑手机,大家可能就会想到充电的问题,因为有些店内并不没有免费提供客人插座
充电,或是有特别声明不可随意使用插座,所以客人尽管有在店内消费,仍然没办法使用
充电服务。
而最近在日本有个很特别的事件,一名男子偷偷带着烹饪器具跑到一家便利商店外,趁店
员不注意使用店外的插座,不过他的行为却被路过民众发现,民众傻眼报案,男子因此被
警察带回,而男子的行为很可能也触犯了当地的窃电罪。
假如类似的案例在台湾发生,也会违反窃电罪吗?
其实在刑法第 320 条有规定,像是电能、热能等能量,是属于动产,因此若是偷用别人
家的电,就等同于是偷走别人家的动产,而偷走他人动产的举动,其实就是属于大家熟知
的窃盗行为。
而窃盗罪规定在刑法第 320 条第 1 项,无论是将别人的物品当作是自己或是其他人所有
,只要在此意图下去窃取他人的动产,就会属于窃盗罪,最重可处五年的有期徒刑或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金,因此像是工厂或住家改装电表窃电的状况,甚至像是一开始所说的案例
,偷用别人家的电,都可能被依刑法的窃盗罪来起诉;此外,窃取他人用电的行为不仅仅
是补缴电费或赔偿他人用电费用而已,更严重的还可能会要担负刑事责任。
台湾其实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有民众将自己平时代步用的电动车放在娃娃机店内充电
充了一整晚,想要藉著无人现场管理的漏洞来偷偷充电,结果还是被店家透过监视器发现
,让店家非常生气,因此报警提告。
因此大家千万不要存有侥幸的心态,想说只是用一下别人家的电不会被发现,反正用的电
量也不多,然而这已经是违法的行为,假如只为了省下一点电费或贪图一时的方便就得因
此背负刑事责任,反而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感想:
我记得十几年前军旅版,大多还是讨论义务役的生活日常,Monene 406找不到的年代,
有人想到充电式的电胡刀,被长官也说类似"窃取国家资源"
加上上面新闻,不知是这新闻的记者/军中长官在唬烂,还是台中市的法务太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