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wnshend》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ALly7D1.jpeg
: 发现不论是挺顽固死占内线派
: 或anti-死占内线派都拿来挺自己的论点
: 关键在这段:
: "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但小型车辆于不堵塞行车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
: 于内侧车道"
: (下面一段是塞车时不受速限上限限制,这段两派都没有争议)
: 该解读成:
: 1)如果你没有堵塞行车的行为, 就可以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 还是
: 2) 如果你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 那就不会阻碍行车了
: 1) 感觉很合理,看不出毛病
: 假设是2)为真 , 那法条理论上应该会写成"小型车辆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
: 内侧车道",没必要加"那就不会阻碍行车了"这句废话,用倒装句写法条也有点奇怪
: 不知道大家挺1) 还是2) ?
你好 本人法律系
如果你只有单纯要讨论法规的解释
我可以跟你说答案一定是2
前提1:行车不得超速
前提2:宽限值并非合法超速 仅为不取缔
基于这两个前提
从立法者的“想像上”“理论上”来解释
如果你已经以最高速限行驶在内线
概念上任何想超过你的人“都是超速”
所以不可能出现后车还能超过前车的状况
自然也没有阻碍行车的问题
因为法律不容许超速
因此纯理论 本条的解释2才是对的
法院也多以这样的意旨为主
定速巡航派是站得住脚的
当然这是立法者在立这条的时候理论上完美的情况
你会说:表速不一定准啊 如何证明你是最高速
没错这就是问题所在嘛 所以我是建议吵不能这样解释的
直接去找你家选区的立委推动修法
把这条改得跟美国一样 才能解决这种解释歧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