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讨论
现实很难遇到的真实速度达到最高速限
看看被开罚单的真龟仔用什么奇葩理由
以下原告 == 龟仔
以下为判决字号
详细内容可以自己去找来看
新竹地院 111,交,175
1. 依照举发机关提出照片显示,原告自被拍摄时间亦即111年3月19日上午9时54分55 秒至
同年月日时54分56秒为止,实际行经白虚线3组,依照前述设置标线推算原告行车距离约为3
1公尺,换算每小时平均速度为111公里,符合该路段最低速限。
2. 原告所驾驶系争车辆搭配有定速器,原告行驶髙速道路,进入主线道后,均会设定最低
行车速限,以维行车安全,实属符合国人常有一般合理驾驶行为,尚难谓原告恐有违反该路
段最低速限之可能
台南地院 111,交,288
1. 原告系因要超越中线车道车辆而进入内侧车道,超车过程中因该路段为缓升坡路段,且
受不明强闪光影响,致未能及时加速达时速110公里,以一气呵成完成超车动作
彰化地院 111,交,26
1. 台76线隧道口明确标示系争路段最低速限每小时60公里,最高速限每小时80公里,全国
统一速限宽限值为时速10公里,所以时速91公里是超速,时速49公里是低速,原告以时速63
公里行驶于系争路段,不知为何会被开罚
2. 原告上网查询,台76线没有明确规定内、外车道速限,故应以隧道口之标示为主,不知
为何没有明确的规定却一直咬着我未依最高速限行驶?我们开车上路本应依标志行驶,而不
是每分每秒都在想有没有违反哪一条法律,这样岂不是更危险?又隧道内不可变换车道,台
76线是2线车道,并非3线车道,何谓有快慢车道之分?
桃园地院 111年度交字第355号
1. 按管制规则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系“得”而非“应”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
内侧之车道,且实务上行驶于内侧车道之车辆并无持续保持以最高速限行驶之可能,仍应视
当时周遭之交通状况,以适当行驶始为安全,若本件违规成立,则凡未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
侧车道者,岂不皆违规?
2. 又原告当时系因超车而行驶于内侧车道,后感到精神体力无法持续超车,为避免阻挡后
方车辆前行,已准备向右变换车道,惟见右侧车道之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为安全起见,才减
缓行车速度,并等待安全机会再变换车道,系必要之安全措施。
新北地院 111年度交字第761号
1.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2条第1项第11款规定略以,仅规范超
过之最高时速未逾10公里,得以劝导。该案应考量原告为守法不超速而保持在低于90公里/
小时时速,另依据国道警交字第ZIB000000号违规通知书上陈述之违规事实写上系争车辆之
行速为80公里,对于时速宽限值因有正负10公里容许误差,该案路段速限90公里表示宽限值
应在100至80公里之间。
苗栗地院 111,交,71
1. 系因超车及与前车保持适当安全车距而稍减速至时速103至105公里/小时之际,为本件举
发单位取缔,本件取缔影像未能正确提供当时路况,佐以国道超速10公里/小时内不会开罚
之情事,系争车辆应遵循时速范围例如100至110公里/小时,而非110公里/小时
2. 电询举发单位之值班人员回复称一般时速95公里/小时不开单,然本件举发员警就时速低
于110公里/小时均会开单,执法公正性因人而异
3. 车辆取缔当时之车速表显示车速103至105公里/小时国家车测中心允许各车厂最大误差值
10%,然本件取缔实测为时速95公里/小时,致人民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