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最高速限可占用内车道,何必切回去

楼主: Dershowitz (Alan)   2023-03-25 11:43:13
关于“最高速限的前车有无让出内线的法律义务”,结论是“没有”;
之前这篇有整理QA: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457637.A.CCE.html
但现在的争论卡在法条里“不堵塞行车之状况”要怎么解释?
巡航派主张:前车已达最高速限,除非后车想违规超速,否则不会“堵塞后车”
让道派主张:如果前车达最高速限就不算堵塞,“不堵塞行车”等于白写,所以
反过来说,只要有后车逼近,前车就算“堵塞后车”,必须让出内线
老实说,在前一篇整理QA时,之所以没把“不堵塞行车”这题放进去,是因为
真没想到连这段都有争议。
先说结论,“不堵塞行车”不是要处理“前车有没有挡住后车”的问题,而是处理
“万一整体车况堵塞,无法以最高速限行驶时,还能不能开在内线”的问题。
也就是说,“堵塞行车”不是“行驶内线”的例外,而是“最高速行驶”的例外,
法条设置“于不堵塞行车的状况”这个条件,是为了“允许当整体车况堵塞时,小车
可以不需要以最高速限行驶,仍然能开内线车道”,不是为了“要求最高速限的小车
只要挡住更快的后车,就要让出内线”
道理很简单,当整体车况堵塞,也就是大塞车时,不可能还浪费内线道不去舒缓车潮,
所以才在“要开内线必须最高速限”这个要求之外,开了“车况堵塞时不用最高速限”
这个例外,让内线在整体车况堵塞时,发挥舒缓车潮的功能,而不专属于“最高速限”
上述对“于不堵塞行车状况”的解释,请参考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55号
判决理由;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00号判决理由也有类似见解。
如果把以上法院见解,结合主管机关之前“得以最高速限巡航内线,后车不能逼车”
的解释,就更能确定“前车已达或超过最高速限,可以巡航内车道”才是“现行法”
的正确解释。
至于现行法有没有缺点、要不要修法,当然要看巡航派、让道派哪一边掌握多数民意,
进而影响立法者与主管机关。这就不是本篇能涵盖的争点范围。
最后要注明的是,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所以让道派可以不接受法院见解、
不认同主管机关解释,但从“现实上有权解释”所建构出的客观法律秩序,目前看来
是偏向巡航派。
希望以上的整理,有助于厘清“不堵塞行车”所产生的争议。
作者: asdfghjklasd (好累的大一生活)   2023-03-25 17:33:00
内线就是超速道,用完就该回去要占用内网,是不会去坐公共交通工具喔
作者: kissa0924307 (瓦斯来一桶)   2023-03-25 17:39:00
吵前车车速很烦 毕竟你也没办法确认自己车速车速就是警察测了算 一直吵是在鬼打墙吗?
作者: tengerinedog (橘子狗)   2023-03-25 19:03:00
日本德国都有好好训练驾驶如何让超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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