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肇逃)修正草案

楼主: daze (一期一会)   2021-02-23 22:33:32
法务部公布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修正草案
https://www.moj.gov.tw/media/19151/%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5%88%91%E6%B3%95%E7%AC%AC%E4%B8%80%E7%99%BE%E5%85%AB%E5%8D%81%E4%BA%94%E6%A2%9D%E4%B9%8B%E5%9B%9B%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7%B8%BD%E8%AA%AA%E6%98%8E%E5%8F%8A%E6%A2%9D%E6%96%87%E5%B0%8D%E7%85%A7%E8%A1%A8.pdf
缩址: https://tinyurl.com/yb9xmtxf
现行条文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条文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情节轻微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说明
一、司法院释字第七七七号解释意旨认为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
构成本条“肇事”,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且有关刑度部分,一律以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其法定刑,致对犯罪情节轻微者无从为易科罚金之宣告,对此等情节
轻微个案构成显然过苛之处罚,于此范围内,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与宪法第二十三
条比例原则有违,应予修正。
二、为使伤者于发生交通事故之初能获即时救护,并避免其他死伤扩大,纵使行为人驾
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其仍逃逸者,亦应为本条处罚范围,
以维护交通安全,爰依上开解释意旨,将本条“肇事”规定修正为“发生交通事故”,
以臻明确。
三、所称发生交通事故,系指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死伤,无论有无过失均包括
之,爰修正本条前段规定。
四、按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节轻重容有重大差异可能,其中有犯罪情节轻微者,例如被
害人所受伤害轻微,并无急需就医之必要,或其他对所欲保护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类情
形;或被害人并非无自救力,且肇事者于逃逸后一定密接时间内,返回现场实施救护或
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虽离开现场,但立即通知警察机关或委请其他第三人,代
为实施救护或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类后续行为有助于维护所欲保护法益之情形
,应另订较轻刑度,以符罪责相当原则,爰增订本条后段规定,以符宪法比例原则之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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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777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违宪之后
法务部的修法草案头痛医头
只改被宣告违宪的部分
依草案,无过失者仍然要被处罚
且纵使无过失者,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伤者只撞裂一片指甲的话
或许可属情节轻微,“只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frzqp3814396 (歪果人都是很nice的)   2021-02-25 15:56:00
楼上不知道盲点在哪吗?我没过失也叫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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