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月签订单的车友,在契约书上是否已经随着行政院的范本更新?
因为最近要购入车子,想确认是否车厂都有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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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过汽车买卖修正规范
日期:109/12/30 资料来源:消费者保护处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审议通过经济部研拟“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
项”修正草案,上开规范增订契约审阅期间至少3日,业者收取定金原则上不得逾总价10
%,消费者遇有汽车履修不复得主张更换新车或解约之情形等,较现行规范提供消费者更
进一步之保障。后续将由经济部依法公告,并辅导业者遵守规范,相关重点如下:
壹、修正重点:
一、 契约审阅期间至少3日:实务上常见消费者于未清楚了解契约内容之情形下,因销
售话术当场签约而反悔之案例,为预防消费纠纷,爰明订契约审阅期间。(应记载§1)
二、收取定金原则上不得逾总价10%:业者若有收取定金,除有特别约定者外,定金
不得超过价金总额百分之十。实务上特别约定之情形,通常发生在限量车、订制车或选配
车之交易。(应记载§3)
(略)
贰、其他规范重点:
一、汽车经制造厂或进口商召回改正者,业者应安排检修之时间与地点,并负免费检
修之义务。(应记载§6)
二、契约应记载业者对车辆负保固责任之时间、里程数。(应记载§9)
三、契约不得记载排除或限制于交车时未能发现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得记载§2)
四、契约不得记载消费者提前清偿应支付其他费用。(不得记载§6)
五、契约不得记载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自由投保保险之权利(不得记载§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