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情侣双亡】马自达男坦承赶时间时速80

楼主: Lorazin (Lorazin)   2020-12-24 08:31:40
看到举巷弄闯红灯例子为例
觉得还蛮奇怪的举例
要也是举类似的同车道鬼切
以一条四线道时速50公里来说
如果有行人从花圃跳出
或是机车闯红灯
时速50跟80的反应时间注意能力跟本不同
在市区干道
相对于80,时速50能注意的反应时间多多了
80能反应的时间距离都短
应注意能注意的能力是被超速降低的
那开120不就变得更猝不及防,无过失
这不合逻辑。
在市区开车要超速开,应懂防御驾驶
例如过路口要减速,
附近有人或机车不应超速刷卡
引述《vinmo (小强)》之铭言:
: ※ 引述《wisdom ()》之铭言:
: : 总之,我的看法是马自达无责,超速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未注意车前状况不成立(猝

: : 防)。
: : 以上键盘。
: 本篇说明其实很合理,
: 底下推文很多人纠结在被告本身既然违规,怎么可能无过失,
: 但事实上刑法上的过失是以结果论,
: 并不单纯是“你这个行为有过失”,
: 而是“对于这个结果来说,你是有过失的”,
: 意思就是,抽离掉结果,行为本身的违规、不注意等等,没什么意义,
: 例如你闯红灯,结果闯完没发生任何事情,那你有没有过失?没有。
: 没有“结果”,就没有过失,顶多就是很危险要开罚单。
: 而既然要讲结果,就不能忽略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也就是因果关系,
: 虽然你做了一件错事,但如果你没做错,还是会发生一样的结果,
: 那就会认为你这个错事跟结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也就“没有过失”。
: 最常举的例子是酒驾肇事,
: 某甲酒驾,酒测值超标,在路口等红灯时,
: 一个开车睡着的人从后方高速追撞,撞死了,
: 此时酒驾者有没有违规?有,甚至还有酒驾的刑责,
: 但他对于“后车驾驶死亡的结果”有没有过失?
: 没有。
: 推文也有很多人质疑法院不会这样判,
: 虽然我也无法保证法官一定会怎么判,
: 但实际上过去确实有类似的案件判无罪的,
: 举例而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80625/MR5AVQHJU5KETX4BIXPKTRNYCU/
: 这是100年间的车祸案件,
: 速限30的施工路段,被告以时速60-90间的速度超速行驶,
: 撞上从巷口闯红灯驶出的三贴机车,
: 妈妈重伤瘫痪,儿女一死一伤。
: 本案车祸鉴定委员会、交通大学鉴定,都认定被告无过失,
: 此外还送逢甲大学鉴定,也认定被告纵使依照速限行驶,仍无法及时煞车。
: 但是逢甲大学另外提出一个论点,
: 就是“若被告依速限30公里行驶,会晚一点到达路口,可以避开告诉人的机车”,
: 然而,这在学理上称为“假设的因果关系”,
: 但一个事件发生,伴随的因素太多了,不可能一一假设,
: 假设被告前面都用90公里超速行驶,因此提早抵达路口,
: 但抵达路口时已经降速到30公里呢?
: 结果还是会刚好遇到被害人闯红灯,还是煞车不及,那又如何认定?
: 若要这样假设,那永远假设不完,
: 而且不得超速规定,是要避免超速导致反应不及的车祸事故,
: 并不是要避免超速可能导致两车可能同时抵达路口的巧合发生,
: 所以这种假设因果关系是不被采纳的,
: (后来即使二审改判有罪,也没有采纳此论点)
: 一审最后判决被告无罪。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交易字第 7 号刑事判决
: https://reurl.cc/MdqdlX
: 案件到了二审,逆转改判被告有罪,
: 采用的理由类似上一篇推文有提到的论点,
: 认为被告既然超速,就不能主张信赖原则,
: 也就是他不能“相信别人不会闯红灯”,
: 则被害人闯红灯从巷口冲出来,你也要预先防范,谁叫你要超速,
: 最后二审以过失致死罪,判被告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换算约18万元)
: 台湾高等法院 107 年交上易字第 323 号刑事判决
: https://reurl.cc/Oq9qx7
: 案件到了最高法院,把原判决撤销发回,
: 理由说得非常清楚:
: “刑法上之无认识过失,系指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按其情节
: 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故行为人何以有能注
: 意之情事,当有调查并说明清楚之必要。原判决系认定上诉
: 人因超速行驶而就事件之发生有过失。故判断上,应以上诉
: 人发现赖心怡之机车时,若未超速行驶(速限30公里),能
: 否有充足之停车距离以避免本件事故发生,作为认定其是否
: “能注意”之标准。”
: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955 号刑事判决
: https://reurl.cc/n0e0W1
: 案件回到高等法院,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 理由就跟先前论点一样
: “被告纵未违规超速行驶,而系以时速30公里行进,亦无足够反
: 应距离及煞车距离,而得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
: ,则被告虽有超速行驶之违规行为,然亦无从注意而避免本案
: 发生,自难认有驾车过失行为。”
: 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交上更一字第 6 号刑事判决
: https://reurl.cc/Y6yWO0
: 本案不得上诉,就此确定。
: 我并没有说法官这样判一定对,也没有说本案一定也会这样判,
: 但至少这个论点,司法实务上确实是可能被采纳的,
: 况且连最高法院都表示意见,那未来下级法院遵循的机率是很高的,
: 给各位参考,大家也可以持续关注未来本案会怎么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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