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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68/4662874
原文内容:
魏姓车主名下的一辆SKODA汽车,家人委托林姓业务将车由基隆开回SKODA原厂送检,去年
9月林男开在国道三号南向142公里处,速限110公里,被雷达测速拍到172公里,因超速高
达62公里,魏姓车主汽车被吊照3个月,魏认为车子是林姓业务开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处分,但被法官驳回。
基隆地院判决书指出,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队去年9月26日2时52分许,在国道
三号南下142.9公里处,查获魏姓车主所有的汽车,被雷达测速拍到172公里,因驾驶人行
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以上违规,裁处车主吊扣汽车牌照3个月。
魏姓车主张,他长期在新加坡工作,也未曾持有台湾驾照,原处分是家人委托SKODA林姓
业务将车由基隆开SKODA原厂送检,违规是林男所驾驶,林男也承认明确。依道路交通管
理处罚条例,裁罚之对象为驾驶人,并非车辆所有人,声明原处分撤销。
监理单位指出,国道警方以固定式雷达测速照相,所使用固定式雷达测速照相仪,由经济
部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之精密仪器,且前有测速取缔告示牌,依法设置在国道三号公路南
向142.2公里处,该车经雷达测试行速为172公里、速限110公里、超速62公里,超速违规
属实,且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4项规定,员警依法举发并无违误。本条项规
定系处罚车主,原告应该要自己私下赔偿解决。
法官审理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4项规定,汽车驾驶人有“行车速度,
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或“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任意以
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等,除处罚驾驶人(行为人)外,
并应吊扣该汽车牌照3个月。
法官说,并未限汽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车牌照之限制。针对违
规情节较为严重之行为,另对汽车所有人加以处罚。藉以排除汽车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
车供人恣意使用,徒增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风险。
心得/说明:(30字以上)
这车主实在够衰的,
刚好也破吊照60km的标准
不过车主提行政诉讼要求撤罚单也不可行
因为确实有这件事情发生,不可能没人受罚,
不知道后来SKODA原厂怎么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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