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这真是好文该M
稍微补充一下,直接对外
影响人民权利义务的法规命令
一律应依法律授权而订定
例如: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一条
即开宗明义: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规则的内容不能抵触条例,所以如果有冲突,以条例为主
条例是母,规则是子,子是因应母而订出来的
自然不能逾越母法的规定
函释什么的,就更低阶了
什么是函释,就是"行政主管机关自己认定的解释"
连通过立法院都不用,到底有什么效力,连在法庭上都不见得站得住脚
Q&A,新闻稿就更不用说了,很多都嘛基层承办写写就PO上去
※ 引述《leemingjing (免惊)》之铭言:
: 原文恕删
: 整串吵来吵去,事实上:
: 超车完要回到中间车道
: 与
: 可以用速限行驶内车道
: 根本是两个不同法源。
: 分别是:
: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 8 条第 3 款: 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
: ,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 与
: (2) 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第 33 条第 2 项规定:高速公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超车后,如
: 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塞超车道行车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 6,000 元以上 12
: ,000 元以下罚锾。
: 而遵守法规这件事,当然是每一条都要遵守,
: 然而,若法条有相牴触,则应该依照位阶来看。
: 我国法源位阶体系:宪法>法律>命令>行政规则
: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条: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因而上述法条中,
: (1) 属于行政规则位阶
: (2) 条例属于法律位阶
: 所以,各位用路人应该是两个都要遵守。
: 而且在法律上,即使有冲突是以2优先,
: 也就是超车完必须回到中线。
: 实务上,或许检举2会失败,因为没有法定仪器。
: 或许怠惰的公务体系会用2没有充分证据为由,
: 连1一起退件。但若是对1有充分证据,坚持检举,
: 其实它们是两个独立法条,检举并不冲突。
: 就如同有车辆变换车道未打方向灯,同时超速,
: 你无法举发他超速,但可以举发他未打方向灯的
: 部分,证据需求不同。
: 无论检举、被检举不会成功,并不影响事情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