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整串吵来吵去,事实上:
超车完要回到中间车道
与
可以用速限行驶内车道
根本是两个不同法源。
分别是: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 8 条第 3 款: 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
,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与
(2) 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第 33 条第 2 项规定:高速公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超车后,如
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塞超车道行车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 6,000 元以上 12
,000 元以下罚锾。
而遵守法规这件事,当然是每一条都要遵守,
然而,若法条有相牴触,则应该依照位阶来看。
我国法源位阶体系:宪法>法律>命令>行政规则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条: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因而上述法条中,
(1) 属于行政规则位阶
(2) 条例属于法律位阶
所以,各位用路人应该是两个都要遵守。
而且在法律上,即使有冲突是以2优先,
也就是超车完必须回到中线。
实务上,或许检举2会失败,因为没有法定仪器。
或许怠惰的公务体系会用2没有充分证据为由,
连1一起退件。但若是对1有充分证据,坚持检举,
其实它们是两个独立法条,检举并不冲突。
就如同有车辆变换车道未打方向灯,同时超速,
你无法举发他超速,但可以举发他未打方向灯的
部分,证据需求不同。
无论检举、被检举不会成功,并不影响事情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