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43
.....这个释宪案
......个人认为
[未来会过的机率非常大]
理由:
宪法
第 15 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 22 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 23 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
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其次是 比例原则
回头过来看现有法令部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12 条
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千六百元以上一万零八百
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行驶:
一、未领用牌照行驶。
[略]
前项第一款中属未依公路法规定取得安全审验合格证明,及第二款、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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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之车辆并没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缴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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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吊销之。
公路法
第 63 条一项
汽车及电车均应符合交通部规定之安全检验标准,并应经车辆型式安全检
测及审验合格,取得安全审验合格证明书,始得办理登记、检验、领照。
行政程序法
第 1 条
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
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特制定本法。
第 4 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第 6 条
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 7 条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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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第 9 条
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罚法
第 8 条 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
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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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条 没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以属于受处罚者所有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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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法令)
来看本案.
本案是司机偷懒,
把一辆 "尚未完成审验程序的车子的车子开上路几百公尺"
亦即 "只要照规矩拖去审验,就会通过,并且挂牌"
这是 "程序问题"
至于之前被压掉的大牛??
则是一开始就"不合法进口",换言之,[连送去审验都没资格].
这是 "实质问题"
最后,就以实际的法令来做说明,大概以 建筑法 比较容易说明.
大家知道[违建]吗?? 知道违建 有区分 [程序违建] 跟 [实质违建]
知道这两者的差别吗??
程序违建是 [原本是违建,但只是行政程序未先行,换言之,经
补正行政程序(包含罚钱)后,就可以变成合法建物]
实质违建是 [一开始就不合法,就算穷尽行政程序也不会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