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闪躲逼车却被移送开单 院检都还他清白!
2018-04-11 20:13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路上在跑,行车记录器要有!
陈姓男子开小货车载妻儿,却遭营业货运曳引车逼车,吓得赶紧跑到
警局报案,没想到警方却认为他逼车,不仅赏他1万8000元的罚单,
还将他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台中地检署,事后检方与新竹地院法官都
凭行车记录器还原现场真相,认为他是闪躲而非逼车,不起诉且判决
撤销罚单!
陈男说,去年1月27日中午他开租赁小客货车,行经台中市时,与一
辆营业货运曳引车因行车纠纷,警方认为双方于道路上互阻碍对方车
辆通行,造成行车危险,当天他到大甲分局大安分驻所报案并提出刑
事告诉,经通知双方说明后,员警认为他有“危险驾车、任意变换车
道、蛇行、行驶二车道中线及其他危险方式驾车”违规行为开单,处
以罚锾1万8000元。
陈男喊冤说,他是被对方逼车,又被拦车,才立即前往警局报案,当
时车内尚有妻儿,遭他车逼车实在很恐怖,如不快速离开现场,可能
遭受危险,万万没想到去报警求助,竟然还被警方开单处罚,甚至说
他是公共危险移送地检署,实在冤枉,因此声明请求判决撤销原处分
。
经法官勘验行车记录器,发现陈男驾驶的车辆并无突然减速情事,可
见系遭他车逼车,虽有变换车道情事,但显然是为了要快速离开逼车
的对方,难认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
此外,警方认定陈男涉嫌公共危险罪,将他移送台中地检署,检方侦
办后认为,陈男车辆虽有煞车,然与对方车辆仍有相当距离,且其煞
车亦非骤然煞停或突然减速至相当缓慢或静止,其煞车动作并非俗称
“逼车”情形,而予陈男不起诉处分。
法官认为陈男要避开他人逼车行为,不符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在
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因此判决撤销罚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92607
呼~还好法官与检察官是相当仔细去检查了这件事情,给了撤销罚单与不起诉的处分
不然被逼车居然要被公共危险罪移送与罚一万八,实在有点虽
只是这中途想必也是满难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