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问内线119巡航不让道派一个问题
先说我这篇所指速度都是以经标检局检验合格之测速枪所测得速度
也不要钻牛角尖119就是119.0(后面无限个0)不是119.000000(中间无限个0)1
当你今天于速限110路段定速119时,而前方是一台110巡航的车
请问你的选择是:
1. 远远地就开始缓慢减速至110,在保持安全距离的状况下和他一起快乐地巡航
2. 希望他能主动让道(中线车况准许他让道的情况),让你能继续119巡航
3. 自己找缝钻出去,再回到内线119巡航
选择1的,我认为你才有资格说你已经是最高速限,所以不用让道
选择2的,我认为你和那些被说“只要前车比我慢就该让道”的是同一类人
选择3的,我认为你和那些被说“有本事超速就要有本事自己找缝出去”的是同类人
以下回归法律面
关于第3个选项,我这篇就不细谈,就讲1和2
在法律上“速限就是速限,是一个值而非一个range”
譬如速限110就是110,而不是110~119
至于为什么会有速限100可以开到109、速限110可以开到119
这是微罪不举的概念
法源依据是《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2条第1项
“(前略)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得对其施以劝导,
免予举发”
《细则》第12条第1项第1款至16款则规定是那些项目得免予举发
其中第11款“驾驶汽车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未逾10公里”
什么叫做“得”,这边我就不赘述
不知道的人该回去重唸国文了……在法规上“得”是念作“ㄉㄜˊ”不是“ㄉㄟˇ”
所以在《细则》第12条第2项也写到:
“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有前项规定行为,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七十一条之情形外,仍得举发。”
这边的本条例指的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当中提到的例外情形我去翻过了,就是无法确认违规行为人的情况罢了
而细则第12条第3项则说到该怎么予以劝导
其中第2款提到“应当场告知其违规事实”
所以速限110,开111~119的一样是违法(这边指广义的法律)
警察要直接开你单也是没问题的,只是基于微罪不举,一般都以劝导代替开单
至于我本来就是认为
不管当下速度如何,只要前车比后车慢,在中线允许的情况就该让路的那一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