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帅哥美女
想请问一下车祸的问题
前几天11号小弟在国道上发生追撞,
小弟追撞完第一台车停止后,
第四台车“追撞”第三台车,
第三台车“推撞”第二台小弟我的车子,
导致车尾维修需要6万多将近7万元,
警方当下有告知二赔一、四赔三全部跟二的车尾。
由于我跟第四台车都没有保险(只有强制险),
所以我告知第四台车主我会去外面车厂维修,
估价单出来后请他自行跟车厂协商维修的价钱,
只要能修好就可以,后续对方跟车厂同意以5万5的价格做维修(电话上告知),
车厂得到同意后开始做叫料与拆除损害零件,
隔天车厂告知对方车体内部饰板也破损,
需要增加3000元的零件费用,
导致对方觉得车厂不老实有敲竹杠的疑虑。
要求以汽车折旧率的原因要我同意以4万元做赔偿费用,其余不足部分要我自行吸收。
因为我不接受也跟对方说多出来的3000元我出,他们只要付原本的5万5的维修费用即可,
但是协商失败,现在对方坚持只拿4万元出来,
不然就请我去告他们,然后一直强调之后法院判赔也会以折旧率去算。
想请问一下以这样的案件,因为对方原本已经同意维修价钱,车厂也叫了维修材料,在法
律判别上还是以折旧率的法条去评估吗?
小弟自己也要赔前车的屁股,如果大家都这样搞不就没完没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