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红单资料有误

楼主: MephistoH (默非斯托)   2018-01-17 12:35:46
※ 引述《hius (C300 4MATIC)》之铭言:
: 去年10月,人在车上临停白线路边被欧吉桑回转撞到
: 今天收到不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红单
: 可是上面除了我的名字跟车子资料对
: 驾驶人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都错的,应该是写到撞我的那一位了
: 本想线上缴单,不过觉得输入他的身份证缴就觉得怪怪的
: https://i.imgur.com/ZlJZ4qS.jpg
: 打电话去开单单位询问,他说要拿去监理所填申诉或是回原开单单位重写?
: 有其他方法吗?
根据行政程序法 111条
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
二、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者。
三、内容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者。
四、所要求或许可之行为构成犯罪者。
五、内容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
六、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
你这问题算是第7款
然后
第 112 条
行政处分一部分无效者,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除去该无效部分,行政处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无效。
第 113 条
行政处分之无效,行政机关得依职权确认之。
行政处分之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请求确认行政处分无效时,处
分机关应确认其为有效或无效
第 114 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补正︰
一、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
二、必须记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记明者。
三、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于事后给予者。
四、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者。
五、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于事后参与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补正行为,仅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为之;得不经诉
愿程序者,仅得于向行政法院起诉前为之。
当事人因补正行为致未能于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者,其期间之迟误视为不
应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其回复原状期间自该瑕疵补正时起算。
结论:
你应该去该管行政机关,说这个违反行政程序法111条, 提无效 .
经行政机关确认无效, 你就不用缴罚单了
作者: s90755166 (沈小熊)   2018-01-17 17:12:00
违规是事实,乱教什么东西?
作者: ant752752 (莫123)   2018-01-18 18:24:00
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口气不用这样虽然可能会被行程101条重开一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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