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撞倒违规女下半身瘫痪 司机获无罪

楼主: lancesan (lancesan)   2017-10-01 22:31:56
这记者完全弄错重点...可惜了一篇狗血值超高的材料,被写成这样
※ 引述《Ekmund (我到底看了三小?)》之铭言:
: 原文连结:
: https://goo.gl/okLiCC
: 原文内容:
: 记者柯沛辰/综合报导
: 杨姓司机3年前开车行经桃园芦竹一处车道要左转,未料对向骑重机的连姓女大生突然

: 越双黄线到杨所在的车道,与货车对撞,结果连女人车倒地,导致下半身瘫痪。由于杨

: 当场自首,被检方依业务过失伤害罪起诉,但高院认为杨男无肇事责任,有权不向“非

: 性”的违规用路人让步,因此判他无罪定谳。
这篇的亮点在鉴定报告,上面的高院认为就是在回应那可笑的鉴定报告,本身讲的就是信
赖原则,没什么特别的,引这当结论就没什么亮点了,而它其实也不是结论
: 判决书指出,担任送货司机的杨男2014年6月10日上午,开货车行经桃园芦竹仁爱路3段

: 往林口方向,正要从弯道左转,没想到连女突然骑重型机车从对向车道跨越双黄线到杨

: 车道,与货车在中心分向线上相撞,当场连人带车倒地,送医后确定第七颈椎、胸椎骨

: ,合并脊髓神经受损,导致下半身完全瘫痪。
: 事后,连女提告,检方依业务过失重伤害罪起诉杨男。案送鉴定,公路总局桃园行车事

: 鉴定会(车鉴会)认为,连女跨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是肇事主因;但中央警察大学鉴定

: 却认为,肇事主因是两车会车时未保持安全间隔。
这鉴定的讲法很像是“你撞到闯红灯的人是因为你没跟对方保持安全间隔”
再举个例子,“你撞上突然开车门的人是因为你没跟路边的车保持安全间隔”
: 为此,法官传讯当时在杨男车后的另一名驾驶人,他证称,当时他同样开货车准备左转

: 全程目睹连女骑重机跨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才导致杨男货车闪避不及,若换作是任

: 人,应该都难以闪避掉撞击。
: 由于警大詹姓鉴定人坦承未到车祸现场进行勘验或模拟,仅凭嘱托机关送来的卷证资料

: 个人经验就作出判断,所以全案一、二审法官最后都采信证人证词,认定连女未依规定

: 道路右侧行驶,还轻率跨越双黄线,驶入杨男正行驶的对向车道以致撞击,事发突然,

: 男无从预见,也难以在极短时间内回避踩煞车反应,判杨男无罪定谳。
: 二审法官邱忠义特别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没有违规犯错,有权不向‘非理性’的违

: 告诉人让步”,如此才符合分配正义的社会分工要求;如果驾驶人已遵守交通规则且做

: 必要注意,纵有死伤发生,其行为也难认定有过失可言。
法官回:不用因为可能有人会闯红灯,所以每到绿灯路口都要停下来并随时准备跟要闯红
灯的人“保持安全间隔”。
有权不向非理性用路人让步是这个意思。这也是信赖原则的内涵。
: 特别的是,高院还罕见地对目前的鉴定提出批判,认为部分专家讲起科学头头是道,但

: 拿不出任何实证资料,这种是常见的“疑似科学”(pseudoscience),法院不宜采信

: 判决6日出炉后,杨男顿时松了口气,但他也无奈地说,官司打了3年,一家早已身心俱

: ,太太还因为太过担心,罹患重度忧郁,甚至一度闹自杀,好在一切都已经以无罪落幕

: 心得/说明:
特别的是,你没拿最吸引眼球的部份当标题,可惜了
: 爽啦!
: 善良和正直都回来啦~~
: 女大生可怜是可怜
: 但没有人有义务为她的错误决定
: 赔上自己的人生
: 而且高院这次真的很屌
: 直接呛爆警大的伪科学鉴定
: 看样子是累怨已久、不爽爆发了XD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0-01 22:34:00
你对“让步”的解释应该是会错意了,法官的意思是以刑逼民因为无过失,所以不用让步(和解赔钱)不知道你是真服还是讽刺,反正读一下报导中的“高院认为杨,有权不向“非理性”的违规用路人让步这句意思是比较事后来看的,就是无从避免所以无责,所以有权不用让步(和解)你要和解就要放弃上诉,放弃上诉就不会到高院.大概是这样那红灯是判决书内容吗?本报导新闻内文好像找不到?
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17-10-01 22:50:00
警察大学喔...想一下会去那边当教授的是什么人就知道了.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0-01 22:51:00
我是指你编辑加的那段“法官回...”,新闻没有,是判决书内容吗? 我以为是你自己衍申的什么因果? 这是高院不是地院啊,如果要让步(和解)就不上诉我是以[让步]是指法庭外妥协的观点我的解读是法官同意“当事人因为坚信自己无责不让步(和解)而上诉]是对的,也判他无罪这样总之新闻报导不是判决书,我也只能就新闻内容做我个人的解读.另外,我会怀疑那段“法官回”是你自行衍伸的原因是那段明显不符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3条,所以我个人认为高院法官不会讲那段话才对我更正一下,是不和解而被上诉(因为新闻内容一审也是无罪)
作者: miowkiki   2017-10-02 08:05:00
超感人的,获判无罪,让这个风气开始盛行吧!
作者: vinmo (小强)   2017-10-02 09:09:00
其实本篇作者的认知才是正确的,bit板友认知应该是错的不用让步,就是指你开车在路上不需要去闪躲、退让那些违规的人,而不是在讲你出车祸后不需要跟他和解,一来这是刑事案件,和解与否并非重点,事实上和解也不绝对=撤回告诉,而且案件上诉到高院,甚至就算和解也不能撤告,所以法官不可能浪费唇舌在判决交代说你不需要跟他和解。二来,是否和解(赔偿)还是取决于你有无过失,无过失自然没有和解(赔偿)的问题,法官判断重点就是在被告有无过失,直接讲你无过失就好了,何必拐弯说你不需要让步(跟他和解)(因为你没有过失)其实常看车祸判决就知道,法官讲不需让步就是守法的人不需要注意“可能有人违规”而特别提高自己注意程度的意思但要注意的是,我不是在说你看到违规的人就可以撞上去,在有反应时间的前提下,还是应该做到必要的回避措施,否则若被认定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一应属于违规而有过失最后附上判决网址:http://0rz.tw/paync 看判决第471-499行嫌长可以看496-499就好,讲得很清楚,跟和解毫无关系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0-02 09:25:00
去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3条,那个什么路口不用让行人根本和法条完全相反的说法,我是不可能相信那句是法官说的从报导来看,就只是法官认为鉴定不正确而以,除非判决书有新闻所没报导的重点,不然就各自解读吧
作者: vinmo (小强)   2017-10-02 09:55:00
其实法官真意是怎样也不重要,大家对法规认知正确就好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0-02 10:01:00
同意,所以我觉得这篇的那个[法官说...]那段有问题会特别在推文质疑,那段明显和现行法规规定不符更正:是[法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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