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警方采证连环错 保时捷时速狂飙176公里免罚
2017-05-24 22:00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陈姓男子开保时捷行经中山高苗栗路段,被国道警方雷射枪测出时速高达176公里,然事后却无法证明是保时捷超速,过程中警方不仅认错车款、坦承晚上都是看得到灯光而已,甚至连证据时序也错乱,新竹地院判决撤销罚单。
去年11月陈男开车行经中山高南下125公里、时速限制100公里处,经国道警察持雷射测速仪测定时速176公里,当场拦停裁罚8千元。
陈男说,他是以时速105公里定速行驶,无故遭警方拦截,但警方无法证明是他的车,因此当场拒绝签收。
新竹地院调查,该雷射测速仪施测时,无法拍照取证,完全无法判别车辆任何特征。
再者,施测员警坦承以测速仪单一锁定超速车辆,根据车型及车牌前3码英文字母后追赶拦阻,然而拦到陈男时,陈男说“你怎么能确定我超速?”警员则回“晚上都是看得到灯光而已!”
法官检视警车内行车纪录影音光盘,在员警驾车追逐之际,车上另一名员警询问何种车型时,测速的员警答以“好像马自达之前的那一种跑车”,然而陈男却是开保时捷。因此警方声称“无误认之虞”,但法官已无法采信。
且法官当庭勘验的警方行车纪录器画面,警车开始启动追踪违规车辆之时间为“18:36:58”,并于“18:38:52”发现超速车辆,与测速仪之撷取画面所示测得超速时间为“18:38:35”,在时序上显属倒置而不合情理,就算是主张单纯设定误差,但已经无法作为取缔证据。
警方喊冤说,该超速车辆在短短128秒间行驶约6公里距离,才被警方拦到,显非时速105公里的车辆所能达成,故陈男确有超速,然法官认为,这种说法当然是以“同一车辆”为前提,若非同一车辆,自不存在128秒时间内行驶6公里的事实,最后地院判决撤销罚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78347
法律层面,最重要的就是讲求证据并遵守程序正义
而且犯了不只一个错误,实在难证明超速事实是否发生在这台保时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