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gfsg7326 ()》之铭言:
: 原文连结:http://news.tvbs.com.tw/local/724099
: 原文内容:
: https://youtu.be/iYqyu5luzXE
: 她绿灯行遭闯红灯撞 却输官司得赔169万
: 台中一名游小姐,两年前开车绿灯直行,结果一位阿伯骑机车闯红灯撞上来,阿伯送医后
: 七个月身亡,车祸事件送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游小姐无肇事责任,但家属提告,法
: 院一审判决,游小姐变成过失伤害,得拘役50天,还得赔偿家属要求的169万,游小姐相
: 当气愤,她说自己遵守交通规则,别人闯红灯来撞她,这样她也有错吗,不服地院判决,
: 上诉高院!
: 车祸当事人游小姐:“我绿灯通行,那对方不就是闯红灯吗,那对方为什么可以因为这样
: 提告我,难不成说全台湾的人,都不用遵守交通规则,那我们要交通号志作什么,好看用
: 的吗?”
: 他是游小姐,说的好气,因为就在104年8月13日,他绿灯行驶,被闯红灯的机车撞上,却
: 被提告,判过失伤害需要赔偿。
: 车祸当事人游小姐:“怎么会是这样判决,觉得很失望!”
: 被撞,却被台中地院判过失伤害,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对方连带提损害赔偿,需赔169
: 万多。游小姐不服,因为当时他开车行驶在台中市东区南京东路上,绿灯行驶,对方郭姓
: 骑士闯红灯,撞上他重伤,车祸鉴定结果,游小姐没有肇事责任,车祸发生是骑士违反号
: 志规定。
: 车祸当事人游小姐:“我没肇责,是他闯红灯,觉得他们很贪心!”
: 游小姐说,骑士重伤,事故后7个月死亡,医院也开立证明,骑士家属当时领走强制险210
: 万;现在又因为判决要求民事赔偿,他不解自己没有肇责,车祸后也有去探望对方,怎么
: 会被紧咬不放。
: 当时闯红灯的骑士家属表示,轿车驾驶一直强调他没肇责,都没道歉,才会循法律途径求
: 公道。
: 一场车祸,绿灯行驶被闯红灯的撞,无肇责却被判过失伤害,台中地院对于当时判决理由
: 拒访。骑士家属要一个道歉,被撞的轿车驾驶不服自己没肇责,却背了一条罪,上诉!
: 心得/说明:
: 现在的地方法院判决是不是都乱判一通?
: 若女驾驶100%无肇事责任,居然还能被判刑
: 难道这是传说中的道义责任? 司改会应该要好好检讨一下这块
稍微把判决看了一下
简而言之 事实就是
一方闯红灯 一方闯黄灯
民事赔偿先不予讨论
单就刑事的部分
就是“一方闯红灯 一方闯黄灯”哪个有刑法上的过失?
注意喔
刑法上的过失跟民法上的过失是不一样的
刑法14条虽然定义 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但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 在客观上必须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即所谓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97号判决 有简单白话的解释:
“依据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
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有此环境,
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
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
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因果关系。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而依客观之审查,
认为不必然均会发生此一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
不过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所以本件刑事责任 便是判断
“一方闯红灯 一方闯黄灯”
哪个对于发生车祸之碰撞结果
有“相当”因果关系?
各位经验法则丰富 逻辑清晰的乡民们 想必不难判断本件刑事责任归属
补充说明
民法将过失分为三类
1、抽象轻过失
2、具体轻过失
3、重大过失(或故意)
以我理工人从事法律工作的观点把过失责任百分比加以量化
1、抽象轻过失约为 10%左右
2、具体轻过失 30%左右
3、重大过失(或故意) 51%至100%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刑法上的过失(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等同于民法上哪一类过失?
不要把1%的过失也是过失挂在嘴上,当成刑法上的过失
一点浅见供参
PS1.很多版友对于本人使用“闯黄灯”一词很有意见
惟此乃实务上之解释
如我以下推文所写:黄灯灯亮时尚未过停止线而通过者,即所谓闯黄灯
这可不是我个人自创的
而是实务上执法者对于号志设置规则的文义解释
本文亦不讨论“闯黄灯”或“抢黄灯”违反行政裁罚与否的问题
读者不妨把这用词视为中性,把他当作“黄灯期间通过路口”
况本件判决贰二(四)中段
承审法官亦有以“闯黄灯”一词
说明判决理由
足认此乃实务常见之说法
PS2.本文目的纯粹以逻辑及工作经验所做分享
并未直接说明本人心证结果
亦未指摘当事人或对执法者有所批判
请各位莫对于本人文章率下注解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