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12月中的时候,在台14乙往清境的路上所发生的车祸。
我方公司车,对方是自用车,
车祸主因是我越过双黄线与他擦撞,我方肇责比较大,
在确认完双方没有受伤后,当下就有跟对方表示,
我是公司车,是保甲式,后续理赔全会交给保险公司处理,请他们不用担心。
只是车祸当下,警方“很坚持”要拖吊车移车强制排除,
我问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不用理他,因为只有高速公路有强制排除的规定
所以当下表明我是公司车,一定要等保险公司的拖吊,
但对方没有坚持什么就让拖吊车拖到警察局做笔录。
做完笔录当下双方都说交给保险处理,笔录中也没有写到双方有受伤,双方就离开,
不过我是搭保险公司合作的拖吊车,但对方是继续用警察叫的拖吊车。
结果鉴定结果出炉,我100%肇责,
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对方修缮,但是对方所提出的6200块从仁爱到草屯的拖吊费,
保险公司只理赔1200,
结果对方打来想要跟我讨这5000块,
而且还补说他们车上人员有受伤喔,而且也去医院验伤了
叫我在道义上是不是该处理一下这事情?
我应该理会他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