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台端询问有关危险警告灯使用时机乙事,复如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一、 台端97年10月日电子邮件询问事项敬悉。
二、 台端文中所提“故障警示灯”及“闪双黄灯”等均系法规使用名词之“危险警告灯
”,合先叙明。
三、 大雨、雾中行车时,请开亮大灯,能见度不佳时则应再启亮雾灯及危险警告灯,以
提醒后方来车,并保持较长跟车距离,勿紧急煞车;如能见度太差时,应从最近之交流道
驶离高速公路。
四、 另行驶中应尽量避免变换车道,如确有变换车道需要时,请将“危险警告灯”关闭
,改打方向灯,以利后方车辆辨识,变换车道完成后,再启亮“危险警告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