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大家讨论好热烈
我先下个结论
一、有路权可能可以主张信赖原则不必负刑法上过失责任。
二、但是有错误的行为人不能主张信赖原则而一样要负刑法上过失责任。
以下是纯论述,很无聊可以跳过。
1.首先在这边讨论的是刑事的业务过失致死的部分,
肇事责任归属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部分,两者是不一样的概念。
2.刑法上讨论的过失,其实是在讨论行为人有没有预见可能性跟回避义务,
字面的意义就是如此,就是人能不能预见,需不需要回避以及是否尽力回避。
具体说就是你可以预见有危险,有义务回避而不尽力回避,那么就是有过失,
刑法在过失的认知上是零合游戏,1%过失也是有过失。
3.但是现今社会分工精细,在效率的考量上发展出信赖原则的概念,
信赖原则就是我们实施某种行为时可以信赖被害人或第三人采取适当措施,
而如果这个信赖是相当的时候,则行为人可以"不负过失责任"。
白话的说就是,
我信赖我绿灯走的时候红灯那一侧的人不会走,而这个信赖是相当的话,
虽然我可以预见有人会闯红灯,
但我撞到闯红灯的人就可以主张信赖原则不负过失责任。
这个信赖原则在交通危险的合理分配占了很重要的一角,
因为如果我们要求每台车在通过每个路口时都必须停下来,确认没有人车再行通过,
但这样交通秩序会变得毫无效率,路上堵车塞车常见,甚至可能造成更多车祸,
所以在符合信赖相当的情况下,认为不具回避的义务而不负担过失责任。
而所谓的路权,其实就是我们所信赖的交通规则所衍生的一个概念,
也就是一个会被信赖的原则。
4.但是信赖原则的主张有界限,界限有好几个,
在这边只举一个界线,也就是在这个情况下不能主张信赖原则,
"错误的行为人不能主张信赖原则"
所谓的错误的行为人就是制造或提升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白话的说,就是法律规定不能做的危险动作,
例如超速的驾驶是不能主张信赖原则,但前提是超速跟车祸是有关系的。
5.总结以上,有路权可以主张信赖原则而不负过失责任,
但是信赖原则有界限而不能主张,而且这边也只举了一个情况,
再且路权也许只是法院考量的其中一个辅助原则,
事实上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个案衡量,但至少法律原则上是这样的。
然后有没有驾照跟有没有过失并没有绝对的关系,
而刑法上的业务定义跟公共危险罪,那又是另外一个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