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BMW试乘车撞丰田 1死5伤

楼主: DoraeCookie (哆啦饼)   2016-03-06 20:19:46
※ 引述《archilee (alex) 看板: car》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BMW试乘车撞丰田 1死5伤
: 时间: Sun Mar 6 19:43:00 2016
: 先进国家判决很简单
: bmw吃超速罚单 就这样
: 剩下的丰田全部要赔 因为路权是bmw的
: 不要跟我说速度太快妳看不到 这些都屁话 他不是光速 也不是音速
: 如果那么没把握就不要抢快 等绿灯再过 或真的看清楚再过 很难吗
: 如果真的觉得那么难 那就只好去天堂多多学习如何"左转" 呵呵
: 别人超速是别人的事情 "不代表他超速妳就有权挡它的路"
: 只是可悲的是 事情发生在民智未开的鬼岛 所以bmw可能要保重...
: 看到一堆愚蠢乡民觉得BMW要赔的就好笑
: 鬼岛不亏是鬼岛
: 伟哉鬼岛~!!!!!
先不管民事赔偿问题
该位业务首先要面对以下二条法律
刑法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光这二条法律那位业务就挫著等了
作者: ainor (><)   2016-03-06 20:23:00
业务:偶有路权啊~
作者: TradePau (Ryan)   2016-03-06 20:24:00
翻开覆蓋的魔法卡 乔的力量
作者: YSJ543 (胜利组的人生)   2016-03-06 20:24:00
业务看起来大概20几~30 这两条应该有一条跑不掉了
作者: jiern (jiern)   2016-03-06 20:25:00
超速太多,没有所谓的路权
作者: VANNN (风的思赐)   2016-03-06 20:26:00
业务: PTT的台大生说我有路权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6-03-06 20:27:00
有路权无路权都其次,至少人活下来了
作者: syong (BEN)   2016-03-06 20:27:00
法官:乡民说我有路权阿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6-03-06 20:36:00
真的 至少人还活着走下车
楼主: DoraeCookie (哆啦饼)   2016-03-06 20:39:00
活着下来去牢里蹲个十年人出来人生也毁了有比较好?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6-03-06 20:47:00
不论如何,我宁愿活下来追求下一个可能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3-06 20:48:00
不要超速不是更好
作者: kediflower ( )   2016-03-06 20:50:00
不可能有185 而且不是卖车的业务就是刑法的业务好吗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3-06 20:53:00
啥叫刑法的业务?
楼主: DoraeCookie (哆啦饼)   2016-03-06 20:56:00
开试乘车带人试乘是不是该业务工作范围,是的话很难闪至于185,市区开到破百还撞死人不到公共危险罪,不知道什么才是了
作者: kediflower ( )   2016-03-06 20:57:00
^^^^^^^^^^你这5个字去google马上就找得到判决
作者: plkoijhug   2016-03-06 21:00:00
前提还是要举证超速多少 不然都没用
楼主: DoraeCookie (哆啦饼)   2016-03-06 21:00:00
没死人都好说话,死人就难讲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3-06 21:01:00
突然读错意思了 业代试车的确是基于社会地位的行为,也是反复实施该事务呀
作者: kediflower ( )   2016-03-06 21:10:00
业代主业是卖车,试车一般是买车的人在试,免强归类到附随义务还有点可能,至于185...要损坏道路或等同损坏的壅塞行为才有可能,而且185也不罚过失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6-03-06 21:14:00
"以他法" 看到了吗...
作者: kediflower ( )   2016-03-06 21:34:00
你想太多了,不是一台车超速就是"以他法"好吗....
作者: capitalofz   2016-03-06 21:41:00
实务或学说皆认为单纯超速并非185的他法
作者: lancesan (lancesan)   2016-03-06 22:01:00
185超难中,一年看有没一件也没业务,就单纯过失致死喔…上句我收回…这有争点。看“开试驾车”算不算售车的随附业务吧,没听过类似的判例或决议
作者: iamspy (宁)   2016-03-06 22:08:00
c姐怎没来这篇发言一下,应该刚好符合专业啊!
作者: yyyyssss (透明杯水)   2016-03-06 22:14:00
你法律用错了,你把业务扩大解释了,看一下8075号判例吧
作者: rosehui (rosehui)   2016-03-07 03:18:00
本事件是给所有汽车业务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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