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50428/600502/
新闻内容
【独家】柯P提监视器开单 法官判免罚:看谁脑袋装大便
台北市长柯文哲日前表示打算以监视器抓交通违规,并斥责反对者“脑袋装大便”。由于兹
事体大,关系千万用路人权益,因而引发热议。但用监视器开罚单到底可不可行?桃园地院
法官钱建荣今年2月的一份判决,狠狠打脸柯P。
钱建荣受访表示,在柯P脱口“脑袋装大便”言论之前,他已陆续判决撤销3件类似交通违规
案的处罚。钱建荣还不讳言:“我其实想请柯P看看我这3件‘脑袋装大便’的判决,看看是
谁的脑袋装大便。”
钱建荣今年2月审理桃园蔡姓民众不服警方以他骑机车闯红灯左转开罚1800元案,蔡姓民众坚
称,他经过路口时是绿灯,但左转时,正好转成红灯,他自认自己没违规,因此提告抗罚。
由于警方是依据警员目视加上路口监视器画面为佐证开罚,但钱建荣认为警方当时并非在路
口定点拦查,一看见蔡男左转就拦下,而是在蔡男左转往前骑一段距离后,才从后面追上去
拦他,不排除目视可能误判,至于监视器画面的取得并无法律依据,且违反《个人资料保护
法》保护个人资讯的规定,因此认定监视器画面无证据能力,上月判决蔡男免罚。
钱建荣在判决中,引用前大法官林子仪于释字第603号解释文中所提出的意见。该解释文认
定《户籍法》要求民众申领身分证必须按捺指纹违宪,而林子仪在解释文中提出意见,呼吁
行政机关应尊重并保障人民的资讯隐私权。
林子仪提到:“此刻,我们必须停下来思考,究竟我们想要什么样的社会?想要以什么为终
极目的的国家?如果一个社会里的成员,人人皆尽透明,没有什么动态可以逃脱于国家的监
视之下,所有成员的资讯都钜细靡遗地掌握在国家机器之中,并且可以轻易地透过某一则个
人资讯追溯其全部行踪与活动,这或许将是一个零犯罪的社会,而且很可能是一个非常有效
率的政府,但人们也可能将过著充满被监视恐惧的生活。治安与效率都是国家应该追求之重
大公益,惟其终究必须停留在某个界限之后,不能无止境地一昧向前,牺牲其他一切。”
钱建荣也在判决中写出自己对于无所不在的监视器的看法,他指出“司法权,尤其行政法院
,基于保障人民权利与监督行政权的立场,如再不遏止行政机关此种无正当合理法令依据及
漫无限制的个人资讯流通,并据以作为处罚人民之证据,英国名作家乔治.欧威尔于1948年
的传世名著《1984》书中所描述的“老大哥”就在你身边,要重现于台湾社会并非不可能的
神话。”(丁牧群/台北报导)
============================================================================
心得
监视器画面取得并无法律依据是啥意思不是很懂? 取得政府机关设置的监视器画面需要
有法力依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之类的吗??
而且违反个资法.. 这个真的不是很懂... @@
只能说... 对于用路人而言.. 无法被监视器检举开罚单应该是有利的吧~~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5-04-28 16:07:00法院认证的大便(?)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8 16:07:00很有利啊,大家不在乎被开罚单,省钱;至于被撞那是活该。
作者:
oftisa (oo)
2015-04-28 16:08:00假如是里长自己设的,或是其他民间人士设的监视器有没有效力呢?这些监视器就不是政府老大哥的电眼了吧
作者: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15-04-28 16:08:00还不错啊 就法论法 柯P这部分不是专业啊重点是在 有无证据能力的部分
监视器这问题很久以前就有出现过了 因为监视器设立的名目不是为了取缔交通违规,所以就不能用来取缔交通违规
作者:
ewhurst (Ben哥哥)
2015-04-28 16:16:00监视器画面不能拿来佐证,到底是谁脑袋装大便,现在不只没穿裤子的,装大便的也自己跑出来了?
任何影片只要能证明不是合成的都应该能当证据才对都拍到了 要大家看着画面里的事实说 “喔这不能当证据就算法律是这样规定 那就是法律不合理
作者:
acesslai (acess)
2015-04-28 16:21:00很多判决很有趣吧 要你有罪就有罪
作者: wucn (noname) 2015-04-28 16:26:00
如果监视器没有证据能力的话, 以后警方不就不能以监视器去追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26:00颗颗,换个法官就会有不同判例。
很多人都自已为本身很守法,不会被开单,但如果真的监
作者:
yohko86 (Rex)
2015-04-28 16:27:00监视器无效力 那不就等于行车纪录器也没效力? 如果有录
作者:
yohko86 (Rex)
2015-04-28 16:28:00到违规事实 以后都用这个判例来推翻就好啦
作者:
lyu0001 (乡民1号)
2015-04-28 16:29:00车祸影片 警察都可以开接罚开单了 立法通过就行了
作者:
liskenny (Why so serious?)
2015-04-28 16:29:00跟强辩无关 本来就是没法律依据 硬要讲行车记录器亦同今天有立法有三读 就没这问题。
行车记录器本来就不一定有用,就算小车碰大车,小车车主受伤,照样可以民事求偿大车车主
作者:
yohko86 (Rex)
2015-04-28 16:33:00比较偏向高速公路的任意变换车道.插队等违规事项的录影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33:00警方取缔,之前有一个说法是违规稍纵即逝无法100%取得证据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35:00所以到底是警察看到就算,或是一定要有影片照相是看法官
作者: tabrisPTT 2015-04-28 16:35:00
建议可以连署罢免法官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36:00警方当然会要求尽量取得有效证据,但总是会有有违规来不及照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5-04-28 16:37:00违法取证的资料不具证据力,欧美也如此规定
作者:
yohko86 (Rex)
2015-04-28 16:37:00我想法官是觉得这个有"监视"性质 所以不支持监视器开单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5-04-28 16:39:00柯粉走路一定走在人行道上?过马路一定踩在斑马线?这样警察只要调得到十年前的录影带,照罚?
作者:
liskenny (Why so serious?)
2015-04-28 16:40:00先搞清楚立场不难 别老是整天不如你意就要罢免东罢免西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41:0010年前的单警察还记得再去找监视器开单,你有事吗?
台湾人只有rule by law, 没有 rule of law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42:00其实要有影片或相片证明这件事,法规到底有没有写啊? XD我只知道跟速度有关要有科学仪器佐证~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6:45:00推范特西卤肉,这case是从证据力的方向去做判决,讲罢不罢
作者:
lyu0001 (乡民1号)
2015-04-28 16:45:00这招应该很有效 不过先讲好要取缔的监视器地点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5-04-28 16:45:00只要百姓同意政府靠录影带开单,政府一定回去挖录影带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46:00警察根本不记得有违规事实,是要怎么挖录影带 =_=a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6:46:00免其实太远了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47:00当下没开单也没有迳行举发,怎么可能记得人事时地物 XD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5-04-28 16:47:00八卦版好几位神人帮法官翻白话文了,去看看吧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6:47:00又一个友被害妄想的 东西又不能朔及计往 是要挖啥啦
作者:
lyu0001 (乡民1号)
2015-04-28 16:49:00不过质疑这招是否能降低车祸 很多都是未保持距离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5-04-28 16:49:00行车记录器当然有效力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5-04-28 16:56:00马英丸: 你没有做坏事 为什么怕监听?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6:58:00警察有带相机阿 XD
楼楼上....XD马英九讲这句话....会让很多人中枪吧
作者: rammap 2015-04-28 16:59:00
本来就应该这样,监视器不能当交通违规开单的证据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8 16:59:00这个案子不就是先开单,再用监市器画面佐证?一样没有证据
作者:
jric (ㄚ儒.盗亚)
2015-04-28 17:02:00监听涉及隐私,路边违停是涉及什么个人隐私?
这只是这法官个人见解,估狗一下即可发现一大堆法院裁罚要付照片证明即可成立!不然我们以前缴的罚单是看到?ㄘ有些是机器照的啊大哥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04:00应该是说监听有特定人,监视器则是记录用途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05:00大哥 那是专门照违规的设备,今天是要扩及到邻里摄影机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05:00机器照就是固定点且要公布,就像闯红灯测速固定杆那种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06:00专门设备是只拍下你违规一瞬间(感应后启动),监视器是全都录去做筛选......两者在证据效力上天差地远阿今天要是写死这块那真的就没话说了,但是合不合法里可能吵到天荒地老都吵不完了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8 17:08:00没有所有摄影机,柯是说某几个热点派警察去开不符效益。另外,不知道有没有人被抓过违规回转,这个可不是感应启动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09:00这话题要是衍伸下去,什么非法监听 证据取得不合规定都要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8 17:10:00才抓的...或者有人可以跟我说抓回转可以去申诉?!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10:00拿出来讨论了...
作者:
rookkied (rookkied)
2015-04-28 17:11:00只要没被人发现 在监视器下把银行搬空也不能抓?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11:00回转那是被行车纪录或者条子的砲管举发的吧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8 17:12:00现在监听还是要有监听票啊。不是,被路口监视器拍的,我很确定,因为有照片,但我丢了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14:00那这真的奇了 要是真的代表已经有拿来佐证了
原来ETC录车牌不会有隐私的问题,这不算监视器吗?
作者:
oldxeng (Someone call for the do)
2015-04-28 17:14:00判的好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15:00ETC没人去吵啊 不然怎么会没嫌疑XDDDD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15:00ETC还有记录路线的问题 XD没系安全带就是警察照相举发~
如果"专用"监视器就可以规避违反隐私的问题..颇奇怪吧?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8 17:17:00闯红灯有机器照相,那违停路段地上装感应器再拍照咧?
事实就是录影到已证实车子违规停车,还有啥不可罚的?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24:00感应器再拍照要很多感应器....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24:00犯罪防制预防跟个人权力侵犯与否,你说拍照瞬间会不会拍到你个人不想被人知道的车内状况?现在的设备其实很容易要在路段上作感应当然也OK啊,但现阶段就是要拿既有设备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26:00这应该算是灰色地带,可以或不行延伸解释就恐怖了....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27:00去作举发(不知道都作下去要多少钱.......)
eTag还是用身分证字号+车牌,任何人就可以查得到其资料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27:00所以美国某些州连测速照相都不能设....
这法官的判决的意思就是民众自求多福以后被违规左转闯红灯车撞到,有监视器也没用,无证据力
哪行车记录器就没用啦…以后放心走路肩 检举就违反个资法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30:00@rabbit80891 办案录音也录到事实啦,但为何不被采用呢?简单一句,取得的方式 设备 在法理上要合规定啊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31:00如果要修法,不如把违规停车连续举发的时间从2小时缩短~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7:31:00现在各位高官吵的就是这个.....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36:00违停麻烦的另一件事情是要有停车静止的证据....而且驾驶座不能有人~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8 17:46:00其实很好奇,红线违停要什么"没人在车上"的证据...隔三分钟我还可以接受,可能停等红灯之类的...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49:00等于要丢一个员警在那边走来走去拍照记录....= =如果可以修法成每隔5分钟可连续举发,那还比较有效率一点~现在2个小时才能连续举发,罚一张挡在那边违停2小时....
车上不能有人根本是警察单方面的说明,明明法规就是违法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7:57:00连执法人员都必须这样解释了,就可以知道问题在哪里啊~
作者: YJM1106 (YM) 2015-04-28 17:58:00
柯p等你是台北地方法院的再来说,桃园地院的判例不适用
作者: YJM1106 (YM) 2015-04-28 17:59:00
台湾就是一堆行政程序,程序正义等等的法律术语法官又自以为是上帝,玻璃心的很,都不能让人说的XD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18:03:00以法规面来说,到底有没有规定警察举发必须要有影片或照片..
监视器就算不拿来开罚也是把你录下来了也侵犯你隐私了如果监视器不能用那行车记录器也不能用了 可是我有行车记录缉拿来开罚的经验 那要怎么说?
作者:
godswd (正港业徒灵)
2015-04-28 18:45:00没错啊 所以有人因为监视器拍到自家住宅外去提告过阿...行车纪录器是有法源的阿,道交管理7-1 这个刚出现的时候就已经吵到烂啦,但是国家的监视器又不是用这条....程序正义还不是我们学老外的.....学的却又是四不像
作者:
ghb 2015-04-28 19:26:00监视器录到杀人也无罪开释?
作者:
Savior09 (Sakana Mazui)
2015-04-28 19:35:00很简单啊 山不转路转 改装红线取缔照相机好了但这判例真的是脑袋装大便无误有录到你就侵犯隐私喔 那以后监视器通通不准拿来抓嫌犯你家发生案件 路口监视器照到嫌犯的脸 抱歉不算数
作者:
winess (好怕的30秒)
2015-04-28 19:51:00还不简单 叫柯p将监视器正名为行车纪录器不就ok了
作者:
banpui (banpui)
2015-04-28 20:19:00之前我有一样的案子,法官:警察说有就是有,照罚XD(没监视器)监听a结果刚好录到b关说算不算呢?之前大家都说不算,那这法官应该符合大众标准吧
这个法官还判过娼嫖都不罚的 理由是性专区没成立所以娼嫖都不罚 但干麻设性专区? XDDDDDDDDD
作者: mitgreat (小鸡向前跑) 2015-04-28 20:25:00
沽名钓誉
作者: sTelcontars (海水正蓝) 2015-04-28 21:01:00
简单说 这法官有文人相轻的问题 总觉得自己是对的看完八卦版网友的翻译版后 我认错!! 法官是对的!
台湾人法治教育不够 看不懂法官的用心良苦当司法权正在箝制行政权藉各种正义之名无差别扩张等于是说是在替国民的更大的公众利益做最后一道防线适法性的东西当然是不会挑人挑事情。好歹也要去做立法上的保留,不可能迳由行政机关恣意尤其是已经有可能侵害到民众相关宪法上权益的问题。
借标题来问ETC,我上国道一直是裸奔没办Etag,但到远传去缴费时却要给车号跟身份证号,这难道没有个资法问题吗?我又没有给过远通个资,它是从哪拿到的?有法官可以解释一下吗?
作者:
sleeplist ( 超☆17jump)
2015-04-28 21:27:00好像听说李敖有告过,好像说不能证明车是我开的之类的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8 22:10:00我可以理解行政权有可能因此扩张钳制范围,问题是邻里监视器一样在那边,而且有越来越多的驱势,这些并不是政府去装的,而是居民要求去装,那么也有这种侵害人权问题吗?
作者:
lnty (男)
2015-04-28 23:04:00如果监视器画面没有法律依据;"行车纪录器"也不能作为佐证。
作者: LaoLaoHaHa (有了姥姥绝对无敌) 2015-04-28 23:31:00
推钱法官,昨天其实就有社论,觉得那篇写得较详细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5246“国家设立监视器摄录驾车过程储存集合,要做为违规停车的证据使用,就是对于个人资料的蒐集与处理。其使用必须受到设立目的之限制,只有在法定例外事由下始能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据地方自治法规仅限于犯罪侦防治安目的,也只能以此类重大公益,才勉强允许如此普设监视器监控的“法治”现象。如欲将原来用做治安维护的监视影像移作为单纯交通违规处罚之依据,自属超出法律限制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23:44:00如果是路口发生事故调阅监视器要还原事故原因,有证据力吗?再者,如果我摆台警车,里面架摄影机在要加强取缔的路边
作者:
zardbz (呱呱包)
2015-04-28 23:54:00台北要向全民公敌的世界迈进了吗XD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8 23:54:00这时候到底是要等同行车纪录器可以检举违规,还是监视器?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5-04-29 00:36:00如果你是出事了合法调用监视器,这绝对没问题。如果是个人弄个摄影机行车记录器整天录影想检举人也OK如果是政府想装个监视器整天盯着等人违规要抓,抱歉不行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9 01:33:00上面连结新北市已经这样做了阿~ 24小时监视器抓乱丢垃圾~ XD
就是一般路口监视器的设立名目是维护治安用途并非以取缔名目设立所以依据毒树毒果理论不能当取缔证据但环保局自己装的监视器名目就是用来抓断丢废弃物所以用来当成取缔证据是可以的,重点是设立目的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5-04-29 11:51:00怎么会想让政府扩张权力侵害人权咧 逼哀
作者: ttmaniac 2015-04-29 11:53:00
警方调阅监视器找嫌犯 嫌犯可以主张侵犯人权吗?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5-04-29 12:07:00刑法跟行政法一样吗?
作者:
motan (警察先生就是这个人)
2015-04-29 12:58:00法官脑袋怪怪der
作者:
keckelly (请叫我企鹅先生)
2015-04-29 13:10:00设立名目用模糊一点 ex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众安全
其实就是程序正义的问题,柯p要用监视器抓违停没问题,那就修法或弄个自治条例,台北市议会自己弄个自治条例,授权台北市政府可以用市内的监视器抓违停,只要不违宪就没问题。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9 22:34:00那这样柯P自己插一支监视器专门抓违停不就也可以?
就目前来看是没有不行 雪隧都快要启用自动取缔了用监视器取缔违规这种事应该没有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