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驾驶人被开单 副座被要求出示身份证?

楼主: geniuss   2015-04-27 18:21:24
※ 引述《Rhomb (风吹菅芒花)》之铭言:
: 请问这样是正常的吗?
: 事发于前阵子在台中三民路/林森路
: 那边跟一般不一样 如果要左转要看左转灯
: 晚上常常会忽略 一弯就过去了
: 然后警察就在那边等
: 好几年下来都这样
: 那天坐我朋友的车 又发生这样的情形
: 身边已经有两人在这里被开单
: 重点是
: 我朋友被开单
: 却要我出示身份证
: 因为我从未遇过这情形
: 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 如果我拒绝出示、或是表示未带证件
: 又会怎么样呢?
: 谢谢大家
(不想看的直接跳最后三行)
首先依据警职法第四条
警察行使职权,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
根据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号函
若已著制服
仍应依相对人之要求出示证件为宜
警职法第八条规定
警察对已发生危害或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拦停,
并要求驾驶人或乘客出示相关证件或查证其身分
违规左转行为已可被警察认定为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事实,
所以此拦停及要求乘客出示证件之行为并无不法
倘若拒绝出示
可依据同法第6条第一项第六款,行经指定路段者
警察可查证其身分
再依同法第七条第二项,可带回勤务处所查证身分(自拦停起不得逾三小时)
另可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7条第1项第2款
于警察人员依法调查或查察时,
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为不实陈述或拒绝陈述者,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简单来说
你可以叫他出示证件
他也可以查你身分
就这样
作者: utamaru (IN OTAKU WE TRUST)   2015-04-27 18:22:00
推懒人包
作者: fungary (garyhaha)   2015-04-27 18:23:00
室友用心 推
作者: homeground (王不阿)   2015-04-27 18:24:00
推法学士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8:30:00
推自然组的法学士
作者: chinandxian (magnificent)   2015-04-27 18:38:00
警职法第四条并没说依相对人要求出示证件,你是从哪看来的?
作者: alskdj (一起跳舞)   2015-04-27 18:49:00
对啊,警察可以你也可以。但你不得拒绝,警察也不得拒绝你,互相很难吗,某E 。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8:55:00
警执法第四条是说警察值勤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在已著制服的前提下基本上照法律规定已无不法了楼主所说之得依相对人要求出示证件是最有利人民之解释详请见内政部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号函
作者: chinandxian (magnificent)   2015-04-27 18:58:00
我是单就法条发问,里面法条的确没写
作者: jack2 (我的小跑车梦)   2015-04-27 18:58:00
违规左转适用第八条,个人觉得有争议,是违规,但危害?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9:00:00
单就法条问就更没问题好吗?我前面推的看不懂?违规左转为啥违规? 不是因为它本身是一个危害可能高的行为才违规吗? 不然法律会随便说某行为违规?
作者: chinandxian (magnificent)   2015-04-27 19:05:00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9:06:00
同学,法律不会直接规定细节性、技术性事项,这些东西
作者: zx631122 (Lazurite)   2015-04-27 19:07:00
推楼主
作者: chinandxian (magnificent)   2015-04-27 19:07:00
所以我说你扯其他有我当然知道,我是说法条没写,是要跳针多久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9:08:00
可以依机关的职权下去解释,在这个案例里面,警方已经有着制服了,已经合乎警职法第四条正当法律程序之要件会说警方依相对人要求而出示,是在警方已经合于法律要求着制服下另外科予警方的作为,这部分属于细节性事项并无疑义,所以我上面所贴的函释也是为此而生的有利于人民之解释
作者: iknowhandsom (码分)   2015-04-27 19:20:00
某c,法条的确是没规定啦,但是警政署函释已经讲了,如人民有疑虑要求出示(又不影响执勤安全),仍应出示,在行政法体系上,这个函释对法官没用,但对警察却是有拘束力的喔。所以被要求基本上还是要出示,没人讲法条有写没写,跳针的好像不是别人。
作者: cashliu (QQ)   2015-04-27 19:24:00
推~只会照字读字就不用出来秀了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7 19:28:00
最后三行写得很清楚啦....@@a
作者: iknowhandsom (码分)   2015-04-27 19:39:00
but虽然我说是这样说,但以我个人立场还是稍微倾向于回归法条的或就好,对警政署函释的解释说法的必要性存疑就是了
作者: lionwiner (每天看monitor十五小时)   2015-04-28 02:00:00
请问就是穿秩服的警察可不直接出示证件,但若被盘查者要求,警员仍应出示对吗?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5-04-28 08:39:00
应该说依警职法第4条,只要穿制服或拿证件出来择一就行警职法第四条并没有写被盘查者要求看证件时,警察必须出示但内政部函释有写所以你直接写依警职法第四条 应依相对人之要求出示证件会有误导之嫌。好像哪是法律规定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4-28 11:10:00
原文条文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哪一条写着 [仍应依相对人之要求出示证件]对啦,穿便衣的一组就要秀证件,毕竟不拿证件谁知道谁?
作者: ahenry1234 (蛋)   2015-04-28 17:51:00
仍应出示证件是警政署对内的公文说的。不算法律规定楼主也只是提出来而已我没看到原文 ,不过本案例只要提出警职法第6和8条就好
作者: Rhomb (Love song)   2015-04-28 19:30:00
谢谢热心回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