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homb (风吹菅芒花)》之铭言:
: 请问这样是正常的吗?
: 事发于前阵子在台中三民路/林森路
: 那边跟一般不一样 如果要左转要看左转灯
: 晚上常常会忽略 一弯就过去了
: 然后警察就在那边等
: 好几年下来都这样
: 那天坐我朋友的车 又发生这样的情形
: 身边已经有两人在这里被开单
: 重点是
: 我朋友被开单
: 却要我出示身份证
: 因为我从未遇过这情形
: 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 如果我拒绝出示、或是表示未带证件
: 又会怎么样呢?
: 谢谢大家
(不想看的直接跳最后三行)
首先依据警职法第四条
警察行使职权,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
根据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号函
若已著制服
仍应依相对人之要求出示证件为宜
警职法第八条规定
警察对已发生危害或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拦停,
并要求驾驶人或乘客出示相关证件或查证其身分
违规左转行为已可被警察认定为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事实,
所以此拦停及要求乘客出示证件之行为并无不法
倘若拒绝出示
可依据同法第6条第一项第六款,行经指定路段者
警察可查证其身分
再依同法第七条第二项,可带回勤务处所查证身分(自拦停起不得逾三小时)
另可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7条第1项第2款
于警察人员依法调查或查察时,
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为不实陈述或拒绝陈述者,
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简单来说
你可以叫他出示证件
他也可以查你身分
就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