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yu057 (Joe)》之铭言:
: 有两部,先附上影片,都是用高雄市检举信箱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JGqNmHPeq8&feature=youtu.be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1KQxtpiE3w&feature=youtu.be&t=39s
: 超车不要是太夸张的我都还觉得不需要去检举,但这种高速乱剪过来的......
第一部影片变换车道完全符合规定,
高不高速不是你目测就能说的算,
且变换车道并没有规定你要花多少时间以内或以上完成。
唯一有瑕疵的就是变换车道时距离后车过近,
但这在法规上亦无明确规范距离要多远才能变换车道,
因此他没有违规,但如果你被他撞到的话肇责主要会在他那里。
至于逼车.....
来看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43-3,
“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
你跟他的相遇就只有那短短的一刹那,
你回家一路上气个半死,检举失败过了半个月还要再气一次,
可是在对方眼中你只是他今天超过的几十台车其中的一台,
没有逼车的动机,在偏重主观认定的这条上自然不会成立。
当然,你可以检举他后面跨越双白线48-2未依规定标线行驶,
但现在已经超过七天来不及了。
: 但是检举之后,第一部的回复是 本案经检视 台端所检附相关影(相)片资料,该车并无明
: 显违规事实且变换车道时有打方向灯,无法判断有逼车之情形,故无法予以迳行举发,以
: 免造成违规人后续陈诉之争议。
: 从视线内出现到切过来不到两秒,这打方向灯有意义吗.....
路口转弯有规定30公尺前要打方向灯,
但没有规定变换车道前要闪几秒或是闪几下。
: 而且这台从最外侧切到最内侧,已经是蛇行了,但我想警察也没认真到去调监视器
这不是认不认真的问题,
而是路口监视器设置的名目是治安用途,就不能用来举发交通违规。
况且,你要检举别人是你的事,
你说他蛇行,那是你要自己装个后镜头来录影检举,
(在这里姑且不论从最外侧切道最内侧叫蛇行是哪个国家的定义)
怎么会怪警察不帮你举证?
: 第二部是该车行驶状态尚有不明之处,故暂不宜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举发,建请将
: 该车全程录影行驶画面迳寄林园分局,俾利举发。
: 他再切过来之前根本都快亲到右侧的车子了
第二部影片变换车道的部分与第一部影片同样符合规定,
至于你说距离前车多近多近,
小型车安全距离的算法是时速(单位km/h)数值÷2 = 安全距离(单位公尺)
虽然地上标线可以大略换算距离,
但少了经过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检定合格的科学仪器测量车速,
便无法认定他这个距离不符合规定。
: 我想请问板友们,遇到检举违规结果警察为了避免造成后续陈诉之争议而不受理
: 还有什么好方法吗?遇到这种驾驶,车上乘客都吓了一大跳
最好的方法就是改变自己的开车习惯,
遇到别的车近距离切换车道,你竟然宁愿先按喇叭也不先刹车减速,
要我是乘客我也会吓一大跳.....
此外就是开车时不要恍神,多注意前后左右的环境,
以第一部影片为例,乘客都有注意到他从右边这一线道切到最左边线道,
这种很明显打算超车的行车动态,你如果有先警觉的话自然就不会被吓到。
第二部影片就更不用说了,
对方管子改那么大声你不可能没发现,甚至还打算加速卡他,
其实你是想卡位却被硬切所以才恼羞要检举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