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未装设行车纪录器’会罚??(误会一场)

楼主: hcshin (behind the mask号:)   2014-08-31 20:23:42
※ 引述《iVincenTt (离合器的世界!!)》之铭言:
: 会这样问是因为逛到交通法则的网页看到的
: 第十八条之一(汽车所有人之处罚-未装设行车纪录器)
: 汽车未依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上
: 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
: 汽车装设之行车纪录器无法正常运作,未于行车前改善,仍继续行车者
: ,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 未依规定保存行车纪录卡或未依规定使用、不当使用行车纪录器致无法
: 正确记录资料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 。
: 违反前三项之行为,应责令其参加临时检验。
: 原文出处:
: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02029&KWD1=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条第1项第24款
总联结重量及总重量在二十公吨以上之新登检领照汽车,应装设
具有连续记录汽车瞬间行驶速率及行车时间功能之行车纪录器(
以下简称行车纪录器)。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检领
照之八公吨以上未满二十公吨汽车、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一
日起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及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
检领照之八公吨以下营业大客车,亦同。并应检附行车纪录器经
审验合格之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1条第1项第18款
总联结重量及总重量在二十公吨以上之新登检领照汽车,自中华民
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规则修正发布施行日起,应装设行车纪
录器;其为八公吨以上未满二十公吨之新登检领照汽车,自中华民
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营业
大客车应装设行车纪录器。并应检附行车纪录器经定期检测合格之
证明。
............................................................
所以法规上所说的行车记录器是指"具有连续记录汽车瞬间行驶速率
及行车时间功能之行车纪录器",用于营业大客车及较大吨数的大货
车,其样貌如下连结
http://www.artc.org.tw/chinese/03_service/03_02detail.aspx?pid=1562
一般民间俗称的行车记录器,更精确的说法应该是"行车影像记录器"
作者: Dlareme (:D)   2014-08-31 21:10:00
想成飞机的黑盒子就好了
作者: chengn1 (有几株深绿可以卖)   2014-08-31 22:17:00
这应该是大货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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