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测速三脚架前没有立警告,申诉OK吗?

楼主: raindroplife (Noboru)   2014-08-04 13:09:11
第一次回文如果有不合规定还请指正
不能否认嘘的人也有嘘的道理
开车真的还是要注意速限安全驾驶
小弟前阵子也才因为超速开罚去监理站上了一天的道安讲习
当时课堂的讲师即是当地监理站的站长
在课堂上先问了当天的学员有多少人是因为超速才去上课的
也在课堂上强调超速有错在先
但是执法规定是人民的权益还请学员自己要了解
今年初的交通执法规定修法
明文规定取缔超速违规时
需于取缔点前设立明显的警告标示
(印象中是一般道路需于取缔点前300公尺内
高速公路为取缔点前一公里内
有记错的话还请知道详细规定的内行人指证)
如未依规定执法取缔可申诉不得开罚
可用行车纪录器影像予以佐证
(小弟也在想如果是现场开单告发,罚单上写的违规地点一定要再三确认)
不过我记得申诉好像应该在缴钱之前就要申请
就像产品售出暨不退换一样..付钱就等于认了
昨天也在行经国道一号遇见红斑马进行超速取缔
该取缔点路段前原本应该没有告示
也有看到临时加了一支"前有违规取缔"的告示牌
(字样跟一般常态"注意速限"或是"前有测速照相"不同
且黄底颜色较为鲜艳,外观较干净看起来也比较新
重点,一看就是临时插在路边告示牌)
后来也实际去检查了自己被开单的路段
那根告示牌就明明白白的插在测速相机前...
单纯是自己开车开到恍神阿....Orz
总结:
虽然违规在先本就不应该
但是个人认为这是用路人本来就应该有的权益
既然法规都明文规定了,如果有问题本来就可以使用
以上是小弟自己过来人的经验.....
祝大家行车平安
消灭三宝?!
2014/08/04 13:23编辑
趁中午休息时间偷找了一下资料
以下附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http://ppt.cc/NQ8Y
修法时间:103/06/18
条款:第7-2条
内容: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
迳行举发:
一、闯红灯或平交道。
二、抢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
四、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或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
警号不立即避让。
五、违规停车或抢越行人穿越道,经各级学校交通服务队现场导护人员签
证检举。
六、行经设有收费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规定停车缴费或过磅。
七、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
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险方式驾车或二辆以上之汽车竞驶或竞技。
二、行驶路肩。
三、违规超车。
四、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五、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六、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离。
八、跨越禁止变换车道线或槽化线。
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
十一、机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
对于前项第九款之违规行为,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
证明者,于一般道路应于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应于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间,明显标示之;其定点当场拦截制单举发者,
亦同。
第一项迳行举发,应记明车辆牌照号码、车型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汽车
所有人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
小弟驽钝不知道怎么标色.....
大家看得辛苦一点
提供给各位参考!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4-08-04 13:15:00
作者: StevenAn (Steven An)   2014-08-04 13:20:00
所以行车纪录器的记忆卡容量要买大一点,我顶多存半个月
作者: john668 (john668)   2014-08-04 13:28:00
也要看你每天开多少KM呀,要是常开容量都不够用
作者: ck940560 (しけ)   2014-08-04 14:31:00
修法就是修成当场举发也要告示牌而已照相的部分很久以前就已经有这样的规定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04 16:16:00
现在已经陆续在改成 "前有违规取缔" ,照相两字都贴掉了改成 "违规",大概有人主张公告项目违背立牌标的,警政署修正牌告为统一的 "违规取缔"也就是说....从法理主张来看,假如已经立牌"前有违规取缔"已经符合要件,不能再以早期的写法来运作....建议原PO重新审视行车纪录器(如有)影像是否有相关立牌
作者: StevenAn (Steven An)   2014-08-04 16:40:00
报告,我后知后觉啊...被拍的那天资料已经洗掉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04 17:34:00
没关系,基本上当你要求法令这块,分局就要依法提示资料所以你要主张的就是要求上面法令要求的行政处分应有的成立项目.....不过呢,还是要看一下法令若网站有公布的话,那......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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