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回文如果有不合规定还请指正
不能否认嘘的人也有嘘的道理
开车真的还是要注意速限安全驾驶
小弟前阵子也才因为超速开罚去监理站上了一天的道安讲习
当时课堂的讲师即是当地监理站的站长
在课堂上先问了当天的学员有多少人是因为超速才去上课的
也在课堂上强调超速有错在先
但是执法规定是人民的权益还请学员自己要了解
今年初的交通执法规定修法
明文规定取缔超速违规时
需于取缔点前设立明显的警告标示
(印象中是一般道路需于取缔点前300公尺内
高速公路为取缔点前一公里内
有记错的话还请知道详细规定的内行人指证)
如未依规定执法取缔可申诉不得开罚
可用行车纪录器影像予以佐证
(小弟也在想如果是现场开单告发,罚单上写的违规地点一定要再三确认)
不过我记得申诉好像应该在缴钱之前就要申请
就像产品售出暨不退换一样..付钱就等于认了
昨天也在行经国道一号遇见红斑马进行超速取缔
该取缔点路段前原本应该没有告示
也有看到临时加了一支"前有违规取缔"的告示牌
(字样跟一般常态"注意速限"或是"前有测速照相"不同
且黄底颜色较为鲜艳,外观较干净看起来也比较新
重点,一看就是临时插在路边告示牌)
后来也实际去检查了自己被开单的路段
那根告示牌就明明白白的插在测速相机前...
单纯是自己开车开到恍神阿....Orz
总结:
虽然违规在先本就不应该
但是个人认为这是用路人本来就应该有的权益
既然法规都明文规定了,如果有问题本来就可以使用
以上是小弟自己过来人的经验.....
祝大家行车平安
消灭三宝?!
2014/08/04 13:23编辑
趁中午休息时间偷找了一下资料
以下附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http://ppt.cc/NQ8Y
修法时间:103/06/18
条款:第7-2条
内容: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
迳行举发:
一、闯红灯或平交道。
二、抢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
四、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或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
警号不立即避让。
五、违规停车或抢越行人穿越道,经各级学校交通服务队现场导护人员签
证检举。
六、行经设有收费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规定停车缴费或过磅。
七、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
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险方式驾车或二辆以上之汽车竞驶或竞技。
二、行驶路肩。
三、违规超车。
四、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五、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六、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离。
八、跨越禁止变换车道线或槽化线。
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
十一、机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
对于前项第九款之违规行为,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
证明者,于一般道路应于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应于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间,明显标示之;其定点当场拦截制单举发者,
亦同。
第一项迳行举发,应记明车辆牌照号码、车型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汽车
所有人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
小弟驽钝不知道怎么标色.....
大家看得辛苦一点
提供给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