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汽车理赔疑问

楼主: klowa (klowa)   2013-11-28 22:10:09
※ 引述《zero00260 (|~*璋*~|)》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汽车理赔疑问
: 小弟请修车厂估价修理费用需要47000左右(包含零件跟工资烤漆约各占一半)
:
: 可是小弟的车是福特 Liyata车龄已经超过15年
:
: 所以对方的保险公司说只愿意赔汽车的残值17000
:
: 不然就报废价格算给我
:
: 还请板上的大大们提供意见>"<!!!
:
: 感谢大家帮忙Q_Q!!
:
: → Snoopy1111:没记错的话,一般对方都会引民法215条来赔偿残值 11/28 17:28
: → Snoopy1111:所以不会赔超过残值的理赔金 11/28 17:29
: 推 Atima:那你就诉请恢复原状 不然要他弄台同年份的给你 11/28 17:32
: → Atima:215条乃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 你的如果可修 11/28 17:33
: → Atima:那就可以说不适用215条 别被撞还要亏钱 11/28 17:33
: → maniaque:诉请恢复原状,就得忍受不能自己修的 11/28 18:08
: → maniaque:换言之,求偿标的【不是钱】,而是【物的复旧】 11/28 18:08
: → maniaque:基本上零件残值=0 ,工资全赔应该没问题.... 11/28 18:09
: → maniaque:反正走恢复原状,保险公司一看知道你目标就是要一辆车... 11/28 18:09
: → maniaque:最后大概会认栽,但这过程不是那么好熬就是了... 11/28 18:09
: → maniaque:所以大概要以213条1项为求偿依据,诉诸恢复原状.... 11/28 18:12
: → maniaque:若你走213条2项,那就有零件折价的情况... 11/28 18:12
: → maniaque:而恢复原状,你无法要求对方以新品零件来修复..... 11/28 18:12
裁判字号:
98年诉字第200号
案由摘要:
请求损害赔偿事件
裁判日期:
民国 99 年 10 月 13 日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五)系争车辆修理费用178,750元及拖吊费4,200元:
原告主张系争车辆因本件事故受损严重,经拖吊至修车厂支
出拖吊费4,200 元,业据其提出与其所述相符之拖吊费收据
为证,经核无误,自为准许。又按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
第95条第8 项规定,固定资产提列折旧采用定率递减法者,
以一年为计算单位,其使用期间未满一年者,按实际使用之
月数相当于全年之比例计算之,不满一月者,以一月计之方
法计算。而依行政院所发布之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及固定资
产折旧率表,自用小客车之耐用年数为5 年,依定率递减法
每年应折旧369/1000,依上开标准计算之折旧额已逾原额之
9/10,按采定率递减法者,其最后1 年之折旧额,加历年折
旧累计额,其总和不得超过该资产成本原额之9/10规定。系
争车辆为民国87年4 月出厂,有系争车辆之新领牌照登记书
影本在卷可稽,系争车辆已超过耐用年限,其残值为9/10,
原告称该车辆新购时约65万元,则其残值应为6万5千元。按
民法第213条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
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因回复原状
而应给付金钱者,自损害发生时起,加给利息。第一项情形
,债权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
。另民法第215条规定: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
,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而所谓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系指
回复原状需时过长、需费过钜或难得预期之结果之情形而言
(84年度台上字第1242号判决意旨参照)。本件系争车辆价值
仅6万5千元,而原告请求之修理费高达178,750 元,应属回
复显有重大困难者,故原告所受之车辆损坏之损失,应以6
万5千元为限。逾此部分之请求为无理由。
研究很久,还是没办法上色,
简单讲,实务的想法就是最后那六行。
所以有网友说可以请求回复原状,
但215就是指“回复显有重大困难”,有这样的情形下,
是没有办法请求回复原状的,
实务上认为你所受的损害最大值,就是车辆的残值,
如果修理费超过残值,那就是回复显有重大困难。
有错请指正。
作者: cashliu (QQ)   2012-01-28 22:16:00
所以原PO还是谈回复原状较为有利,论残值总是吃亏...
作者: bgrich (bgrich)   2012-01-28 22:34:00
所以其实现在中古车都卖太贵了,应该以法院认証的残值来卖
作者: bgrich (bgrich)   2012-01-28 22:36:00
这样消费者要买中古车也不用担心跑到台中被黑
作者: alexxlee (今天也要好好的哦)   2012-01-28 22:53:00
问题是出在自小客车的耐用年限
作者: cashliu (QQ)   2012-01-29 04:30:00
没有质疑你的意思,纯论法是原po吃亏,所以才说是“谈”
作者: cashliu (QQ)   2012-01-29 04:32:00
家人有过类似经验维修费>残值,最后和保险谈到更高额
作者: colan8 (′◎ω●‵)   2012-01-29 05:29:00
总之.......修车厂最赚 ( ′_>`)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2-01-29 11:37:00
本案是请求修理费,而不是复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2-01-29 11:38:00
而回复显有重大困难,是把车子当作使用的资产来看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2-01-29 11:40:00
这个判决,应该是今年的新闻吧....总之,若讲到求偿金额,那就是一翻两瞪眼,要算折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2-01-29 11:42:00
若法院判被告应负恢复原状的责任,那就好办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