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sks2141 (mie)》之铭言:
: 各位板友好~
: 今年5/29日 我于死巷停车(T字路口死巷处),此向为双向四线道,两旁均无划线
: 因此地点为我租屋后门,下车拿东西,8分钟后出门发现车子(轿车)左后车门遭破坏,
: 疑似遭车辆撞击,撞击高度最低点为100cm左右,立即报案同时将车内前行车记录器调出,
: 警方于我报案后6分钟抵达,同时观看我的行车记录器,发现周遭约20辆车均无移动,
: 只有一辆3.5顿货车离开现场,我同时请警方调阅死巷路口监视器,
: 在监视器影片中,在我停车后至警方到达,只有一辆货车离开!
: 我怀疑遭前方货车倒车(后斗)撞到我车门后离开,
: 警察有请疑似肇事车辆驾驶开车前来(事发四小时候)
: 1.对方前来后有表明是他撞到的,但是员警在做笔录及现场拍照后比对车辆高度,
: 警员一直说不是这台货车,也在我的当事人登记联单上注明
: "经比对查看车体,不符车损特征"也在旁边盖上员警职章,
: 我想请教员警是否有此判定权力??
这是现场的采证..
法院不会直接拿员警"经比对查看车体,不符车损特征"的判定来当依据
但法院绝对会拿现场采证及比对的照片来做为证据
另外车辆相撞后..通常烤漆间会有转印痕
你的车让如果没有留下对方的烤漆
高度又不合
监视器又只有拍到他离开没有拍到他撞你
你要拿什么证据跟人家打官司?
: 2.因我电话向交安组小队长反映此事,后续有安排鉴识课单位向我和对方车子采样
: 我同时也像警方要这份报告,但是警方回复”要报告的话就要上法院才能提供“
: 是否属实呢?
报告会直接给法院..不会给你
: 3.后续我安排两次调解,对方态度恶劣,叫我告他上法院再谈(事发地点为新竹)
: 因我并未住在新竹,我于六月底后调回台北部门,中间配合鉴识,调解,已请五天假
: 也向调解会确认,如需调解或上法院,一定要在新竹,无法转到台北等地,
: 请问我该如何处里??万分感谢!!
除非对方也住台北
否则案发地在新竹
对方又不住台北
台北地院没有管辖权..案件不可能移到台北
怎么处理..找个新竹的律师帮你出庭不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