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wofeng (宫山洋行)》之铭言:
: : 今天收到国道警察的MAIL了
: : 信件内容如下
: : 有关您检举1822-J9号车于102年9月17日12时27分,行经国道3号公路北向55公
里路段未依规定变换车道、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行车,跨越槽化线1案,查复如下:
: : 一、 本案经检视所提供之录影资料违规属实,已责成所属龙潭分队依据道路交通管
: : 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制单举发(单号:国道警交第Z61013615号单)在案。
: : 二、 谢谢来信关心警政交通,并祝 顺心如意。
: : 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队 敬复
: : 机关地址:32556桃园县龙潭乡高原村大庄8之3号
: : 联络人: XXX
: : 联络电话:(03)4116623转658
: : 传真电话:(03)4116627
: : 电子信箱:XXXX
: : 看这回复的内容,因该我检举的那几条都开单了!
: : 结论就是,以后大家遇到这种人,有行车纪录器就尽量检举,尤其是国道!
: : 这罚下去因该快破万了,爽!!!!!
: 这应该只有开一张罚单而已
: 开多张罚单的话
: 会有很多单号
: 一、 有关检举XXX9-NF号自小客车,于本(101)年 5月15日18时4分,在台76号公
: 路东向 17公里 处,未依标线指示行车违规(跨越双白实线行驶)、变换车道未使用方向灯
: 违规1案。本队业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2项第8款,及第33条第1项第13、4
: 款(未依标线指示行车、未依规定变换车道),以公警局交字第Z30505832、Z30505831号
: 违规通知单迳行举发,并移送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彰化监理站在案。
补充说明一下,我后来有直接联络第六分队的本案负责警员
他是开了三项违规事项,信中也有写到。
1 未依规定变化车道
2 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行车
3 跨越槽化线
所以,"应该"不会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