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恐怖行动:一出剧本》:虚构故事中的

楼主: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22-09-01 12:41:59
《恐怖行动:一出剧本》:虚构故事中的真实道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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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拉赫这位德国律师是我最初开始从教科书转向课外书时接触到的作家,《罪行》系列小
说打开了我对律师生涯的想像。在小说这类虚构(Fiction)上,必然会有戏剧化的成分
,尤其故事的内容更可能牵涉到律师保密义务是否在写作的过程中有所违反的专业伦理问
题,毕竟越是写实就越是危险。但这些故事就如同被去芜存菁的“思想实验”,把具体特
征消除后再行添上虚构的成分以保护真实。于是这些故事成为对我们作为人的探问:什么
才是“对的”?
《恐》是以剧本的形式来呈现故事,顾名思义地是一个恐怖行动,这样的恐怖行动必然与
现实有所雷同,但这却也是纯属虚构的思想实验。故事以在联邦宪法法院做出的决议认为
生命是无可衡量的裁判下,飞官在面临遭劫持的客机在即将撞上有七万人所在的足球场时
,违反上级命令做出的开火行动造成机上一百六十四人死亡。这位飞官究竟有罪或无罪?
究竟什么是应为(ought to)的诫命?
这里稍稍省略了诫命所根据的价值标准,目的是为了区分出两个领域:法律与道德。这两
者在法学中有所争论于究竟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又或者两者仅会偶然地产生交集?
在宪法法院已为决议生命时无可衡量的原则后,究竟个人是否仍能根据超法律—良知的道
德判断,做出违背决议—超越决议的行动?进而,这样的行动究竟是否得与法秩序相容?
各种各样的道德实验例如电车难题、刑求恐怖份子取得炸弹情报以避免人民受灾、伤害无
辜男孩以保护全村之人,种种问题几乎都在两个立场上较量:义务论与后果论。前者以康
德所提出的定然律令为代表,可普遍化公式以及人即目的公式作为主轴;后者则以功利主
义作为代表,例如边沁所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作为主轴。然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所提出的原则乃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条所揭示的人性尊严原则,而此原则更是德国经历
纳粹第三帝国后所进行的反省而订立于所有法律的根源位置,以表彰其根源性。
但生命“是”不可衡量的吗?
有个测验是大老板跟乞丐掉到水里,到底要救谁的问题,或许这问题有点难回答,毕竟大
老板可能是剥削劳工的资本家。那换成医生跟杀人犯掉到水里,到底要救谁?若我们毫不
犹豫地选择医生作为拯救的对象,细探理由不外乎是医生拯救世人生命健康,杀人犯却剥
夺其他人的生命,换句话说,医生的生命比杀人犯的更值得拯救、更有价值。于是发现我
们确实会去衡量生命,但规范并不是要分析事实,而是提出事实是否有其他“应该”依循
的方向。也就是说,真正的问题是:
生命“应该是”可衡量的吗?
也就是说,在规范上我们等视每个生命无论贵贱,只因为其作为生命自身就职得被尊重而
享有人性尊严。虽然现实中我们会倾向于拯救那被判定为更有价值的生命,但宪法原则所
诫命的是这样的判断是与宪法有所扞格的,因为生命是无法被比较价值的。这样的规范性
要求就如同康德对于诚实作为道德义务的苛刻,纵使杀人犯到门前我们仍应揭示友人之所
在,只因为诚实是道德所要求的行动,这样的要求是不以后果为考量的。
然而在《恐》的故事中,当性命不是一命比一命,却是一百六十四比上七万时将使得问题
更为困难,在这样悬殊的差距下我们会在道德直觉上更倾向于将前者给弃舍,即便这些人
也同样无辜,但这样的问题也会产生一个无限的追问:在一百六十四比上多少时,我们才
能做出这样的决定?一千?一万?七万?在价值的问题上我们是不可能划界的,这类的问
题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对应到现实上也只能说:“大概上万吧。”理由正是价值问题是无法
量化的。
《恐》以剧本的方式呈现故事,如同司法实务工作中在庭期时的笔录流程,其临场感正如
同在审理一般。而故事的结果也在剧本的设定下交由观众投票裁判予以决定,在两个不同
的结局中其实都各有理由,而这分别是根据前述义务论与后果论的方式予以证成:
有罪判决是以宪法法治国原则的坚守,这样的宪法原则方为值得捍卫者,飞官的上级所根
据的宪法命令所下达不得开火的指令是根据于即便是如此悬殊的差距,生命依然是无法被
衡量的,因此作为个人的飞官也不得自行决定剥夺一百六十四人的性命以拯救七万人,即
便这些人能活的时间只剩下数分钟不到,因为飞官也没有任何理据能去决定任何他人作为
主体的生命价值—包括值得活的时间长短。
无罪判决则以恐怖行动所造成的已经是超法律的紧急状态,对于战争的反击以及自愿承担
搭机风险的乘客,在其等被恐怖份子用作武器时,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而做出的行动固然
违反了宪法法院的决议以及人性尊严原则,并不是飞官的行为值得被肯定,而是法律无法
就这样的行为课予其责任而无法否定。
在审判中各类型的案件在每日的丛生中,总会出现疑难案件,诸如漂流外海不得不食人的
案件,又或者如同《恐》的故事中所描述的内容。尤其这本著作是在现实世界中确实发生
劫机恐怖攻击事件之后,又在法国查理周刊遭遇恐怖袭击之后,这样虚构的故事是多少以
事实为基础所处造而出的提问。
关于这个故事,若是依循宪法法院的判决,在法治国中飞官的行为毋宁是有罪的,因为他
违反了这个国家立宪的根本:人性尊严。而当我们采择这样的立场时,是无从妥协于任何
的生命衡量,因此即便是七百万人,这样的原则仍然应该要被坚守,只因为这是被证成的
道德根基。若我们无视这个根基,我们也不再作为人而存在。相对的,若我们选择的是后
者的无罪判决,则是以不同于宪法法院所根据的伦理学立场做出的判断,也因此会产生即
便是一百六十五人在现场,只因多了一条人命我们就应该选择击毁这座飞机。
剧本有趣的地方正在于他提供给观者选择的空间,在假想的世界中我们可以分别经验不同
的后果,但这样的虚构中提出的最真实的问题:我们面对生命的态度,以及面对法秩序的
态度。
对我个人而言,飞官是有罪的。理由是法治国家所设立的法秩序是根据被证成的人性尊严
原则,或许飞官个人在面对超越法律的事态时的决定是无法在立法当时被预期并被规范所
涵摄。但是,正因为我们在审判这位国民,我们必然地必须用整体的法律框架来审视此人
是否有违背规范秩序,毕竟唯有主权者才有对于例外状态(非法律状态)的开启与决断权
。作为国民的飞官,则无此决断之权能,而必须受限于法律规范框架中,因此当我们以此
规范作为前提以检验其行为,就必然地必须宣称其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至于特赦与否则不
可能是审判所考量的范围,尤其这与司法权的行使无关。
对于每个读者而言,可能都会有相异的答案,但有罪无罪的二元问题使得答案非黑即白,
也就是我们必然要做出判断而不得搁置。真正的问题是:我们拿什么理据来证成我们的回
答?这些理据,所代表的不只是飞官的有罪无罪问题,也代表着我们面对法秩序以及主体
尊严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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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22-09-04 2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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