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读《幽黯国度》—人与非人

楼主: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21-06-21 15:14:40
我国于宪法第155条、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7项、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与其施行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规范皆有对于障碍者的权利保障,然而,规范与现实是不同的,正因为现实与理想有所差距,规范才存在作为指引。
障碍者,或说残障,我们认为他们是不健全的人,然而肢体的残缺或是机能的减损是在生理行动上的,然而性欲这件事情却远非生理本能可以解释,然而我们对“他们”的想像却是“无性的”。
就像过往的父母对于孩子开始对身体产生好奇、抚摸生殖器时,父母觉得小孩怎么会这样,做这些肮脏的事,这样的思维是先把性定性为“污秽”,进而才认为“纯真”的孩子是不应该也不需要去碰触的。然而荒谬的事情是,当把孩子称为爱的结晶似乎诞生一个生命体是那么神圣美好的事情,就像可以抵御地狱来的恶鬼般,然而在这样的价值观中却是从出于最肮脏的性爱过程,这是何等的吊诡?
进而,就像把精神病患认定为不完全的人—非人,同样地,身体障碍也是不完全的人,因此他们也是非人。而我们对于孩童也在文化上定性为非人,因此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是“成年”,才具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甚至成为适格的公民。
因此,在你成为一个人之前,你都是不完整的,有些东西是还没有资格去实施的,性爱是成年人的事情,青春期看A漫、BL或是色情片自慰,这些都是必须要被矫正的偏差行为,如果权威者使用强制的措施(例如殴打),这并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就像七零年代的福利国家刑罚,“都是为你好”。
但随着成长,障碍者并没有因为这些障碍让生理的发育渐缓,因此性器官仍然会成熟,因此会有性欲,这是生理上的;以及在心理上,与他人的互动,无论同性、异性,也会产生爱恋的向往。然而因为他们外显的障碍被社会所忽略,他们被压扁成为无性的残缺。若性是人的本能,被定性无性者的障碍者也是“非人”。
释字第593号理由书第4段说明:“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为宪法平等原则之基本意涵。是如对相同事物为差别待遇而无正当理由,或对于不同事物未为合理之差别待遇,均属违反平等原则。”我们可以得知所谓歧视(discrimination)是中性的,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才是不公平、不正义的。但法规范虽然立意是在修正现实的落差,但随着法规范所建立的新现实也并非一蹴即几理想,例如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7条原先规定非视障者不得从事按摩业,也经释字第649号宣告违反平等原则与工作权而违宪。
我们必须先正视现实上的差异才能去弥补与理想间的落差,在后记的访谈中帐障碍者形容作者是以:“我在她的访谈文字里,感受她把身段放到和残障受访者一般...”从一个直立人放低身段才与障碍者相同已经彰显现实,然而在现实上却有许多有明显差异的事实被道德风尚(政治正确)给刻意漠视。然而,若我们不看见问题,如何往理想前进?更且,我们要追求的平等是什么内涵?是机会平等?又或是齐头式地抹平所有差异?
且障碍者中也存在着道德流氓,例如书中提到有位障碍者宣称不语障碍者谈恋爱,因为做爱不方便,但对于障碍者来说是否在某部分的匮缺可以在其他部分的侵越来填补?他说:“肌萎男人要有两个太太,这样才照顾得来”、“障碍者跟大家都一样,爱吃、爱玩、爱美,更爱干。”这样的父权式性别观点,又是否会因为他是障碍者而豁免其中的错误?这样是真的平等吗?
事件是他于看护在场时做爱,事后认为有欠思考但觉得冤枉而认为:“我想要做,又不是很制式地说星期一、三、五,这几天她就去客厅睡?我是觉得既然她还在睡,我又没有吵到她,如果她醒来发现了,可不可以默默走出去就好?事前我没有沟通好,是我不对,可是我的经验是有人介意,有人不会。至少,以前别的(看护)就无所谓啊!”
漠视他人的感受,以己身之欲希冀他人包容更且咎责他人,若说我们希望平等对待每个“主体”,是否这样的人即能以“非主体”的方式对待他人?我想纵然障碍者被非人化对待也无从正当化他们对其他人非人化的对待,因为主体之所以是主体, 就只因为这个特质就值得被尊重。而道德流氓之举并不会因为是否有身心障碍有别,然而既欲共存于政治社会中,就无从成为具有治外法权者而逸脱于道德秩序之外。
而在社会中所存在的差异不只是障碍与无障碍而已,性别也是种差异,根据行政院主计处统计在2015至2018年家暴受害人数男女是2:5,根据法务部地检署统计地方检察署侦结起诉与裁判有罪人数男女相差约1000倍。而性别间的差距不因障碍者而有别,例如手天使的服务中成案的女性历年来也只有一位,障碍者的女性结婚率比男性低、离婚率比男性高,因为我们的社会把女性形象设定为照顾者,若有残缺就是失格。
我们必须记住“污名”这个现象,障碍、性别、罪犯甚至各式各样与他人不同之处都是污名化的标的,而是否污名化则取决于我们的“观点”。而若我们身而为人都是道德主体,也透过法规的订定与持续地更新并检视与宪法的契合性,也就确立了我们的理想。剩下的就是我们必须透过我们的实践,把每个人当作完整的道德主体予以尊重,才是一个适合于公民生活的社会。而这样的观点改变,也不过只是把每个人不再区分为人与非人,只是把主体作为主体认真对待而已。
作者: viaggiatore (▁音)   2021-06-21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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