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二手车买卖间的惯例。
我有一台二手车,因为零件故障,经营车行的亲戚判断修好也不划算(因为以后又坏了
怎么办)建议我卖出,于是他联系同业有在收购二手车的老板来买。
因为不是在“白纸黑字”定契约,是口头先谈好价金(不到5000元),拖回修理的修理费
则由收购的车行老板自行负担。于是该老板将车取走,拖回修理。下星期一办过户并
给我价金。
但是想到其他跟“费用”有关的事今天忘了谈定。
请问:
1.如果买卖时,该车的强制险已过期一个月而卖家到期时并未即时续保一直拖着
(只是没料到一个月后需要卖车),据说监理处强制险方面会有所要求。
那么由买家或卖家负担强制险的费用?要负担到一年吗(因为印象上保险公司每份
强制险契约大概是一年期与两年期。
2.我不记得今年是否已经收到燃料税税单了没。所以假设今年份的燃料税单是在下个月才
由监理处寄出,因为届时早已过户完成,那么税单是寄给我或该车届时的车主?
是新车主(不论是车行或车行卖的客户)该吸收或是他(业界惯例上)有权要求旧车主的
我负担这份税单上的燃料税?
谢谢说明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