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路上差点被垃圾驾驶擦撞
路口红灯我停在中间车道的机车停等区中间偏右处
该路口有左转专用道还有左转专用号志
突然有一辆车从我左侧几乎贴身的距离而且不慢的速度切过左转
我的行车纪录器有拍下违规左转的事实,但这顶多罚 600~1800
对他无视机车骑士生命安全的行径根本没有任何警戒作用,不痛不痒
有没有哪一条规定可以针对这种危险行为检举罚重一点?
翻阅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不知第43条第1项第1款“危险方式驾车”能否成立?
什么条件才构成危险方式要件?
路口很大属闹区,应该有监视器,如果去警局报案有机会的话我也愿意跑一趟
至少要让恶劣驾驶付出一点代价,不是说幸运没被撞就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