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nnifer9647 (浅水王子)》之铭言:
: 最近骑车比较多,好几次都差点擦撞
: 还好眼明手快煞得准
: 上个月遇到一台汽车原本打左转方向灯
: 准备左转(该路段是只有一个车道)
: 所以我骑机车从右侧直行
: 结果下一秒汽车马上右转
: 并且切换成右转方向灯
: 我吓到马上刹车
: 而该车辆就这样大剌剌停在路边不知道干嘛
: (该路口是丁字路口)
: 而我则是确定没擦撞后
: 才从左侧再次超车直行
: 回家后调行车记录器并上网检举
: 结果近期得到回复如下:
: “该车业已使用右侧方向灯,且影像过短,尚难据以研判是否违规停车或临时停车 爰不予举发。”
: =======================================
: 请问没有是没有法规规定
: 汽车乱打方向灯,差点,但没有酿成车祸
: 这样得处罚条例嘛?
: 我真的差一秒就不用上班了
: 遇到这种"法律上没违规"的三宝
: 真的让我每天骑车都很紧张
: 我查到的法律条文是这样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02 条
: 四、右转弯时,应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显示方向灯
: 或手势,换入外侧车道、右转车道或慢车道,驶至路口后再行右转。但由慢车道右转弯时
: 应于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处,换入慢车道。
: 五、左转弯时,应距交岔路口三十公
: 尺前显示方向灯或手势,换入内侧车道或左转车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处左转,并不得占
: 用来车道抢先左转。
: 但回信内文好像不吃这套?不太懂这块法规
: 是不是我查到的法规不适用于此情况?
: 请求神人解答,谢谢。
回去把影片上传,这是当初检举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reafAm5Rk8
而市府回复如下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回复如下:
“惟检视检举影像,该车业已使用右侧方向灯,且影像过短,尚难据以研判是否
违规停车或临时停车,爰不予举发。”
而我再次去信主张我的立场,认为该车辆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02 条 :
四、右转弯时,应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显示方向灯或手势,换入外侧车道、右转车道或
慢车道,驶至路口后再行右转。但由慢车道右转弯时应于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处,
换入慢车道。
五、左转弯时,应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显示方向灯或手势,换入内侧车道或左转车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处左转,并不得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
重新申诉之后的回复如下:
“经查处结果答复如下: 一、您洽询检举****自小客车于本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查处情形一案,按行政官署对于所处罚,必须确实证明其违法事实,倘不能证明违规事
实之存在,其处罚即不能认为合法。民众检举交通违规者,所提供之采证画面须能清晰拍
摄违规事实、牌号或时间等,且须无模糊或失真等情,以供举发或裁决机关审视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次查民众所提供检擧采证资料,不论自违规停车之车辆后方拍摄(非正面
拍摄)或仅拍车前,如采证影(照)片已可完整清楚确认驾驶人在座(临时停车)或不在座
(停车)情形,并将违规车辆牌号及违规事实一并入镜,本分局当依规定举发;惟如未能具
体研判违规事实,为避免引用条文(处罚条例第55条或第56条)错误而衍生执法争议,对个
案违规事实有疑义时,基于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爰依据上开规定,于查
证后仍难证明其违规事实者,依法不予举发为适。综上并再次检视检举影像,呈
现该车业已进入路口靠右侧行驶,并开启右侧方向灯,未发现所述右转弯之情形,且
影像过短,尚难据以研判是否违规停车或临时停车之具体违规事实,及排除其他阻却违
规事由,原不予举发查处并无不当,本案建议依前揭要件补正或提供检举资料供查。
二、感谢您对警政问题的关心,并请随时对治安、交通问 题提供建言。”
所以警局是没有回答到我的问题,认为该车辆的左转立刻右转是正当行为?!
不理会我提出的违反第102条规定...
我对法律没什么研究,只是认为这样的汽车很恐怖
但是警察却好像站在保护违规的那一方?
把机车族权益不知道放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