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对方这样算全责吗

楼主: yzak00416   2016-10-03 16:19:04
看到有人被三宝击落,心中一把火就上来了
然后再看到有些4轮嘴脸… 嗯
所以想跟大家分享一个被高等法院选为具有价值裁判的判决内容
虽然不如判例、决议般具有法律或事实上的拘束力
但仍可一窥高等法院现时对此问题的心证!
以后如果有需要,在告诉状或是辩护意旨状中也可以援用!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3号判决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94 条第 3 项“未注意车前状况”之概括条款,其
规范意旨并不限于肇事撞击点于车前之情形,毋宁应指驾驶人就车前一切
动态应予注意,此一“注意车前状况”之注意义务范围,并涵盖原在车前
,嗣因驾驶行为之动态发展而环绕车辆周边之具体风险管理,所须采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在内。交通过失犯之注意义务,原不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所
列举之义务为限。而注意义务之来源,除交通法规、行政法规,或其他刑
法以外的特别法律规范外,主要仍来自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所形成之社会
生活规则。至于交通、行政法规列举之注意义务,仅仅因于特定生活领域
之社会生活涉及对法益侵害特具特殊危险性之事项,其社会生活规则也具
有较高度的客观性而得以严格的因果律予以检验,始特别以法规之形式予
以规定,并不表示除法规列举之注意义务以外,即无其他义务。
本案大略事实:
被告与告诉人系对向,被告直行告诉人欲左转进入巷道,告诉人脚踏车前轮
微微侵入对向被告车道,被告向右闪躲后即将方向回正,然不慎致其自用小
客车左后侧保险杆碰撞告诉人骑驶脚踏车前车轮橡胶部位,致人车倒地。
就判决理由重要之点,节录如下:
(本案争点尚有:是否碰撞有所争执、损害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但我仅就注意义务讨论)
1.惟按刑法上之过失犯,以行为人对于结果之发生,应注意并
能注意而不注意为成立要件,是被告应否论以过失犯,当以
其有无违反注意之义务及对于危险行为之发生有无预见之可
能而疏于注意致发生危险之结果为断(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
字第4857号判决意旨参照),即以注意义务之违反及预见可
能性为过失之构成要件。
2.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94条第3项“未注意车前状况”之概括
条款,其规范意旨并不限于肇事撞击点于车前之情形,毋宁
应指驾驶人就车前一切动态应予注意,此一“注意车前状况”
之注意义务范围,并涵盖原在车前,嗣因驾驶行为之动态发
展而环绕车辆周边之具体风险管理,所须采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在内
3.基此,参与社会生活,行为人之行为或不行为,基于一般之
因果关系认知,对其行止对于法益的危险性有预见之可能,
却犹为之,则即可认定行为人对于行为未符一定之行为义务
有所认知,其却仍违反而实行对该法益侵害具危险性之行为
,即已充分显现行为人对于他人法益漫不经心的态度。此时
,该义务自属刑法上过失犯所应具备之注意义务。虽此一义
务未形诸行政或交通法规,然刑法本身即为保护法益而存在
,其对于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法益,而
设定不同类型之构成要件,本身即足以诫命行为人在特定情
境下对于他人法益应尽之注意义务,而资为演绎注意义务之
基础。因此,纵该特定注意义务并未以法规之形式呈现,然
只要其本于明确之因果律,可以确定此一生活规则立基于严
谨之自然因果律,违反此一义务规则仍然可以据以证明行为
人违背此等义务规则时,足以表征行为人对于实现一定侵害
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及其对于他人法益漠不关心的过失罪责
,并据以认定注意义务之存在,得课以过失犯之罪责
4.查被告属直行车,告诉人则属转弯车,告诉人骑驶本案自行车
前车轮部分复已侵入被告车道,揆之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25
条第1 项及第102 条第1 项第7款规定“慢车行驶至交岔路口,
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本案路权应归属于直行车之被告驾
驶本案车辆无讹。然路权之归属固应获得其他参与交通之人之
尊重,然并不意味有路权者即必无过失。
5.况容许风险、信赖原则,原系鉴于参与交通活动者,有待合理
分配注意义务,借此在高速、频繁之交通活动中,各自在其经
合理分配之注意义务范围内定其行止,避免于日常社会交通生
活活动中,参与人被要求付出超限之注意义务,动辄得咎。
被告选择先偏右绕越行驶,则课予被告注意测距义务,尚不致
超越其注意能力之极限;告诉人既已静止,亦仅余被告一方必
须采取适当举动。倘认被告于此个案情形下,得主张信赖原则
、容许风险,认被告既有路权,而采绕行措施,已尽其应尽之
注意义务,即无庸再为注意车侧与他车距离,就告诉人因此所
受任何法益遭害之结果均以此属告诉人应注意之分工领域,而
免其过失责任
简单一下:
过失之成立要违反注意义务并有主观预见可能性(这是实务见解)
而注意义务不限于法规明定,社会生活经验可以预见之风险,行为人
即负有防果的注意义务。
路权之归属不代表行为人不需负注意义务而可主张无过失。
虽然注意义务之范围包括社会生活经验,但并非无边无际。
个案中要求行为人负注意义务过苛时,得主张信赖原则加以衡平。
作者: Yamaholic (山叶最高)   2015-05-11 21:18:00
改直通管压过去就好了 yamaha品质最优 这绝对是因为你没日本血统的个案 我骑了这么久都没问题 两阳的烂车就算了 一堆吃机油缩缸 这里阳粉太多我还是低调点好了
作者: tp86fmp0108 (ㄤㄤ你好這賣多少)   2016-10-03 17:48:00
有懒人懒人包吗?XD
作者: Rely0907 (Rely)   2016-10-03 18:14:00
推,感谢整理完整法源依据,受用无穷
作者: wope (独立黑色色彩)   2016-10-03 20:35:00
高手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没错)   2016-10-03 23:41:00
刑事没责任 民事还是要付部分责任
楼主: yzak00416   2016-10-04 00:02:00
不一定,要看法官心证程度
作者: s123188s (HAN)   2016-10-04 07:36:00
看法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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