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掉
所谓肇事逃逸在法律上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刑法上的肇事逃逸: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刑法185-4)
故成立刑法上肇事逃逸罪的要件为:
1.需有驾驶行为
2.必须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3.必须有人员伤亡
4.必须有逃逸的行为
故按照原po的叙述,此案无人员伤亡,是无法去“告”对方“肇事逃逸”的
另外刑法之肇事逃逸罪乃非告诉乃论之罪,只要警察机关查有犯罪事实,就必须主动侦查
,并非当事人能够决定去告不告的
第二种肇事逃逸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第一项规定: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一个月至三个月。
所以对于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者只能算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已,警方能
做的就是制单举发他的违规行为而已
(至于车祸肇事应如何处置,请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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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警察对于无人受伤,仅有财务损失之车祸案件,能够帮助民众的就是尽量仔细
蒐证、详实纪录当事人描述、调阅监视器以及针对违规行为制单举发而已。
若是当事人对于车祸案件有关金钱的部分无法达成协议,警方也是无法介入的(因为这是
民事,警方无法干涉),当事人只能自行决定是要申请调解或是迳向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