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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闻与 Biker 无关 ^_^|||
但我与上面几则的新闻一起看的
感觉有点类型
加上里面有一个专有名词
故还是PO一下好了
行人违规穿越分隔岛被撞死 驾驶无罪
黄姓男子开车不慎撞死过马路的李姓妇人,被依过失致死罪起诉。
法官查出黄并无超速等违规行为,因当时天色暗昏且李妇突然违规穿越分隔岛,
黄反应不及才撞上,基于规矩驾车的信赖保护原则,判黄无罪。
法院调查,去年三月十七日晚间六时卅分,
黄男开车经过新北市莺歌区文化路往三峡方向,因煞车不及,
撞上自左侧横过马路的李姓妇人;李妇全身多处受伤,送医急救,
因创伤性休克引发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检方认为,黄开车应注意车前状况及依规定保持前、后车距,
随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却疏未注意而肇事,依过失致死罪将他起诉。
应该就是传说中的[应注意未注意吧
审理中,黄辩称,该路段没有路灯,当时光线昏暗,
他以大约四十至五十公里的时速开车,没有超速,
没有想到会有人突然从分隔岛走到车道;而当时他的右侧有车,他无法闪避,
李妇在他车前约四到五公尺,紧急煞车不及仍撞上,他自认不应负肇事责任。
法官勘验路口监视器画面,发现李妇车祸前站在对向马路边,一名妇人走向李妇,
似乎劝导她不要靠近马路及车辆;李妇沿路边步行一小段后,
趁马路上车流出现空隙之际,违规穿越马路,并且从分隔岛走到黄的车道。
怎么在后面车道不做一样的事就好了...
法官指出,交通事件的“信赖原则”,即驾驶人驾车时遵守交通规则,
因他人未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车祸,可免除刑责。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
驾驶人若依规定行车而撞死违规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于信赖原则应予免责。
我学开车时怎么记得老师是说就算是在高速公路撞到都有罪...法规改了吗?
法官认为,依行车煞车距离摩擦系数,车速四十、五十公里的可应变煞车距离,
分别需要八点四及十三公尺;黄查无超速等违规行为,
煞车不及撞倒前方约四、五公尺的李妇,应判无罪。
上一篇专有名词叫 绝对路权
这一篇叫规矩驾车的信赖保护原则
至于如果人是在行人穿越道
因为到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行人
撞到你就错了
应该就不适用规矩驾车的信赖保护原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