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g62602 (fz)》之铭言:
: 台湾篮球即使不能“一团祥和”至少不要“血流成河”一直是我想努力的方向,然而 #成
: 力焕 离开 #新竹街口攻城狮 之风波余波荡漾,我在17日的相关发文也被针对点名,原本
: 我不想再多作回应,而是以成力焕今晨IG发文供大家参考,但显然帮助不大。
: 成力焕在这则发文表示:“赛季打完收到几个球队的询问,我与攻城狮依照委任合约内容
: 讨论之后签署买断协议…”这段话的关键字在于“#委任合约”,何谓委任合约,民法对
: 于委任合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非常详实的解释,在此我不赘述。
: 我只挑最关键的民法第549条来说明,里面载明“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
: 约。”这就是球员合约中常见“#双方选择权”的概念,所谓“双方选择权”简单说,只
: 要必须球队与球员双方都同意才能执行,否则只要是任一方不同意都无法执行。
: 所以成力焕与 #攻城狮 的合约合理说起来不是单方面所说的“#球队选择”,我也才会在
: 17日的发文表示,成力焕与攻城狮季外在针对去年所签“1+1”合约的“+1”这部份,是
: 属于双方选择权,还是单方选择权在相关解释与沟通上,存在认知上的差距。
: 另外民法第549条里面也载明:“当事人之一方,于不利于他方之时期终止契约者,应负
: 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何成力焕要支费合约买断金的缘故,他和攻城的合约在7月31
: 日才到期,可是在攻城狮6月29日即官宣成力焕自请离队,双方合约续存关系宣告提前破
: 局,成力焕也强调是双方在7次的面谈中讨论了各种的可能性,最后的协议是他买断合约
: 离开。
: 我一直强调,我对成力焕离开攻城始料未及,因为我认为他们彼此是天作之合,然后我也
: 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成力焕与攻城狮买断合约的始末与细节,必须两造公开原先所
: 签合约才能论断…”自始自终我在这则发文都是引用成力焕的说法,未再加油添醋个人想
: 法,更无妄自论断之意。
: 遗憾的是,我的这则发文依旧被误解,或许我的表达方式不对、表达能力不够,在此我对
: 于因此觉得被冒犯者、不能原谅者、失望者说声抱歉,对于体谅者、支持者也由衷感谢,
: 让你们担心了很不好意思,我会再努力、加油就是了。
: https://i.imgur.com/0zEJVZj.jpg
: 连结: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223210201/posts/4876893002328092/?d=n
职业运动球员的合约在我国法律中,一直都还是处于一个未成熟的状态,
因此这边只是依照我的知识,分享一些想法。
首先关于球员的合约到底是属于“雇佣”还是“委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般来说,这两者的区分是依照有无具备“从属性”加以判断。
所谓的从属性,白话来讲,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
第一、有没有处理工作内容的自由?例如:决定上班时间的自由、有无规定统一制服?
第二、付钱给你的人有没有惩戒你的权利?
第三、你是不是为了雇主的经济事业而工作?
一个职业球员,针对上述三点,第一、球员无法决定何时上班、要穿统一制服。
第二、球团可以禁你赛、甚至可以对你罚款(或许!?)
第三、你确实是在为了球团的经济事业而工作,球员只是领薪水而已,并无自己的
事业体。
因此我会觉得,似乎比较倾向雇佣契约。
但问题来了,球员的职业合约通常不会明白写说我们是雇佣还是委任契约,他似乎又倾向
所谓的“无名契约”(白话:民法没有规定的契约类型)。依照民法第529条,立法者
已经说了,只要是劳务给付契约,无法归类的,都依照委任契约来走。
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他似乎又是委任契约。
以上两个想法,我觉得都言之成理,就看法院怎么说了。
那委任和雇佣又有什么不同?就以可不可以随时终止契约来说。
委任:随时可以
雇佣:必须有重大事由(例如:丑闻、伤病)才可以终止
前面似乎有人说“民法乃是契约自由,因此应该依照契约内容来走,看契约怎么规定”
这句话半对半错,因为民法也有所谓的“强行规定”,意思是,当事人不可以任意更改
的规定。
好玩的是,民法第549条就是强行规定(最高法院59台上944判决、最高法院95台上1175)
职业运动合约到底是哪种,如果我是法官(我还不是),我是觉得比较像雇佣契约啦。
如果适用委任契约规定,那所有球员都可以说走就走,似乎也违背现实情况(NBA也不是
能说走就走,当然可能美国针对职业运动有特别规范,这我就不知道了)
最理想的状况,当然是有针对职业运动的法律规范,但今天既然没有,就只能走民法。
以上,大家可以多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