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那条例是资方解约,须提前告知的日子。劳基法没有规定劳工离开时要提早多久告知,资方也无权利要求劳方提出辞呈后须多久之后才获准离职↑这是实务上。如参考国际劳动组织内文,就知道台湾劳基法有多垃圾因为两造极度不对等,资方拥有极大的权力业界多半你有交接清楚,多半告知后一个月即可离职但实务上你交接完毕,你今天讲明天走,劳方也不敢怎样因为劳方怕离职资方向劳动部提出劳检,这样反而更惨本土企业99%劳检都不会顺利通过,光加班吃劳工够够这笔黑帐,资方就皮皮挫台湾光超时上班过劳死,资方免责这点,就领先世界末流一堆国家过劳死,资方最高刑责是死刑或无期台湾工时世界前三高哦,比德国每年高出快八百五十hr劳方离职如违反劳基法十五条,并未列出任何罚责因为劳基法目的就是希望雇主自律,在方便资方同时亦不敢明显得罪劳方。这样劳方才可以好好的做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