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lmes7 (El Mundo)》之铭言:
: 身为地特三等榜首的我
你应该不是读法律的吧,看你下面举例应该是户政类科。 因为一般来说,国考能拿出来
炫的,都是司法官律师考试榜首或是法制类科榜首,提醒你一下,不要随便拿地特榜首出
来炫,不然遇到法律系出身的鸡掰郎,你会被钉在墙上呛。不用到法律考试榜首,光是你
去每个乡民都是四大硕毕业 各各都是台GG年薪两百万工程师的八卦板,你就会被嘴爆,
做人还是谦虚点。
: 自然知道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道理
: 今天一位民众身份証不见了
: 要去户政事务所办理挂失补发
: 承办的科员能说那位民众长太丑不予补发吗?
: 不行嘛
: 承办的科员能说那位民众弄丢身分证的理由不够充分不予补发吗?
: 一样也不行嘛
: 那要怎样才能不予补发?
: 那就是非本人申请或是跑错户政事务所或是相关文件没带齐嘛
: 至于身分証到底是搞丢还是被狗吃掉还是根本只是想换一张
: 老实讲干我屁事喔?
: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 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都写的非常清楚
: 比如说宪法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兵役受国民教育的义务
: 刑法也明文规定杀人会被怎么判刑
: 今天长荣航空空姐依照相关法规命令合法罢工
: 一堆人鬼扯诉求讲不清楚
: 没有提前告知
: 老实讲这都干我屁事喔?
: 反罢工的人真的都有唸书吗?
法律有规定罢工权是一回事,但规定的明不明确,是否可以完美适应社会发展,又是另一
回事, 法律文字不是万能,什么事情都能精准规范,所以往往有模糊地带,这才需要机
掰的法律系进行法律解释,进行补充, 所以我真的确定你没有深入读过法律。
我不是航空业从业人员,不知道空姐这行的辛酸,也不想过多臆测,专断评论长荣空姐待
遇合不合理。
但就新闻炒的 劳工董事 议题嘴砲一下,让看得雾煞煞的网友能了解一下。
首先大家都知道工会与公司协商劳动团体协约内容, 要先经过漫长的调解程序,调解不
成,才能走向罢工一途, 而团体协约内容按照我国团体协约法可以分为‘权利事项’与
‘调整事项’。 权利事项指的是既有规范的违反,简单讲就是公司原本答应的事做不到
,类似‘违约’的概念,这个是不能罢工的,因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不履行; 而调整事
项就是创设新的规范,类似‘缔约’的概念,这个可以罢工。
以上可能跟网络找的解释不太一样, 因为我是看黄越钦大法官的劳动法新论的诠释。
而长荣空姐在今年五月就把‘劳工董事’纳入与资方谈判的内容, 而我国除了少数特殊
国营事业有劳工董事(因为当初民营化,员工有认股),我国公司法制度大体抄袭美国制
度,美国这国家最好会允许劳工董事, 加上劳工董事涉及公司法制度的修正,其实根本不
是长荣经营层能决定, 严格讲应该是去找立法院修法增设私人企业也要劳工董事才对。
我猜测空姐之所以激进前卫地吵劳工董事,可能是谈判策略辣,但也不排除她们天真傻呼
呼以为真的吵一吵就可以有劳工董事。
对德国劳工董事制度有兴趣,可以看下列网站:
http://tinyurl.com/y2ocybqd
好啦,回到台湾劳动法律,究竟劳工董事这东东能不能纳入劳资协约的谈判, 只能说法
律没明确规范。
团体协约法第12条的自第五款规定协约内容可以是‘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
设置及利用。’ 这个看似是劳工某程度参与公司治理,但能不能当然引申为可以谈判
劳工董事的依据, 这很有疑问。
我查了劳资关系的学者著作,在卫民、许继峰的课本(四版)页186提到雇主的管理权范
围与劳工参与企业组织的决策机制,可以当做集体协商的议题, 但作者也讲这在德国可
以接受,但美国就不行惹~ 目前我也只查到只有这课本大胆把劳工参与决策纳入谈判
内容,其余著作貌似不敢直接谈这议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vfHiY1vx8A
上个月有立委就这问题质询劳动部长,部长当时是说可以辣。
反正劳工董事在台湾目前社会舆论或法律制度上都尚处在 该不该有的争议阶段,尤其台
湾深受美国右派思想的影响,劳工董事只会被批判 没有股权参与决策,有代理人问题。
不过参考黄越钦大法官对于调整事项的缔约解读, 我个人觉得长荣高层不可能擅自答应
工会可以有董事席次,一来不合现行公司法规定,二来也不是长荣董事能决定的,股东会
才有这权利, 各位看前述那篇对德国劳工董事的介绍,应该发现德国人公司制度与台湾
是非常不同,所以我认为 劳工董事 根本是做不到的事,难以纳入谈判内容,有点像民法
客观给付不能的概念。
当然,要注意的是,长荣空姐可是有提出很多协商内容, 而劳工董事只是其中一项,不
能全部聚焦在劳工董事,而说空姐很贪婪,想当董事,长荣高层反击有理,因为很可能是
长荣高层连其他协商内容都不答应,而逼空姐走向罢工一途, 要全面的看待这问题才对
,不能被长荣律师牵着鼻子走,一直纠结在劳工董事上。
反正借由这次事件, 大家可以认识一下德国劳工董事制度,与思考台湾劳资关系以及公司
治理,究竟该不该让劳工突破雇佣契约介入公司营运,公司资产真的只有背后的股份?
劳工贡献的剩余价值就该不是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