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针对女性诬告性侵的部分
可以看到下面新闻
很明显是诬告
但因是女性告男性,就仅为不起诉,而非变成滥诉或诬告
若这种会成立诬告,我是不相信那个数据数字会这么少啦
〔记者周敏鸿/桃园报导〕桃园市已婚A女今年5月间,与叶姓男子在龟山区住处发生性行为,事后A女控告叶男性侵他,她指控除5月6日性侵外,同月2、3、4日叶男还曾强摸她下体或强迫肛交。检方调查,A女说词反复,且她若遭叶男猥亵或强制性交,应惧怕对方,但A女却连续与叶男碰面,不符常情,已予叶男不起诉处分。
检方调查时,26岁的叶姓男子坦承抚摸A女下体并与她发生性行为,但他坚称,并未违反A女意愿。
A女对叶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诉,她指控,叶男5月2日开车载她,到芦竹区南崁路一处暗巷强摸她的下体得逞,5月3日又开车载她到同一处再度强摸她下体,5月4日开车载她到芦竹区湳口路一处暗巷,强迫她配合进行肛交,5月6日叶男再前往她位于龟山区住处内,双方发生性行为。
检方指出,A女对于5月6日双方发生的性行为,在侦查过程中改口为“是你情我愿”,前后指述不同;而5月2日她若遭叶男强制猥亵,却又连续在5月3日、4日与对方碰面,与一般遭受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反应不符。
A女另在侦查过程中,坦承她的丈夫要求她报案,她很怕跟老公离婚,才提出告诉,检方认为,难以排除A女因东窗事发,才提控诉,叶男罪嫌不足,已予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