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标题:
他把学妹拐上床 误认“厌世脸”是OK挨告性侵
新闻内容:
出版时间:2017/12/30 18:00
说不要就是不要,没说不要也是不要!台南一名邱姓高职毕业生去年9月得知学妹要早起
赶搭公共汽车,自告奋勇骑车载她,却在上学途中绕路回自己家,要学妹坐在床上、脱去外套
,未经学妹同意就接连发生了两次性行为,学妹全程没说半句话、脸上也毫无表情,事后
却对他提告性侵,“我虽然没有任何反应,但心里其实是不同意的!”法官最后认定,邱
男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1条“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构成要件,日前依强制性交罪判处1
年10个月有期徒刑。
“是你主动的!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根据判决书指出,台南一名女学生去年9月清晨
坐上了一名邱姓学长的摩托车,原本以为对方会载她去上学,没想到学长却以忘了带包包
为由先绕回家,最后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学长这个人其实怪怪的,我并没
有喜欢他......。”女学生在庭讯中指出,当时屋内只有她与学长,她担心激烈反抗会遭
到不测,所以只能任由学长摆布,“反正我不是自愿的!”
“妳这样跟我说不是自愿的谁信啊!”邱姓男子得知挨告自觉无辜,强调当天曾两度询问
学妹“可不可以”,学妹虽没同意,但也没说不要,“她只有说不要射在里面就好!”但
法官认为,被害人案发后曾多次传讯质问邱男,邱男在对话中不否认当天学妹没有抵抗、
也从未提及曾征得学妹同意一事,足足都可证明被害人所言属实,当天确实无意愿与他发
生性关系。
另外,邱姓男子的房间在透天厝3楼,法官质疑,若他只是想拿包包,当天大可自己一人
上楼就好,没有必要要求被害人跟着上去,显见邱男早有预谋,计画将被害人困在一陌生
、无法求救的环境,利用其恐惧心理再加以性侵,符合刑法第221条“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构成要件,念在双方父母已达成和解,检察官在起诉书中也希望能从轻量刑,最后
法官依强制性交罪判处邱男1年10个月有期徒刑。本案仍可上诉。(即时新闻中心/综合
报导)
新闻连结:
https://goo.gl/qvWYEC
心得:
从事后的传讯文书证据
以及双方的陈述综合可知
男子未经学妹同意
违反其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