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故事给大家听
ABCD四人是手足,而他们的母亲病了需要看护,由A暂代看护直到找到真正的看护为止。
讨论的是:A的薪水代为看护所得,ABCD如何分配?
一.薪水除四。
二.薪水除三,因为A出力。
三.由继承房产的CD负担,共同支付A的薪水。
一派人觉得除四对A不公平,因为A变成出钱又出力的傻瓜,应该选除三;一派人觉得应该
除四,因为本来就是四个子女共同承担。
现在假设,A的薪水是四元,看謢费用也是四元。
若雇佣一个看护,每人支付一元摆平,但A说“在找到看护前由我来暂代看护一职,你们
来付我薪水,我可以省掉一元,你们各给我一元,最后我将得到三元,然后妈妈我来顾。
”
其他亲戚一看,不对,A最终手上只有三元,相较BCD还要出力,这事有问题,故说“应由
BCD来支付那四元,于是其余每人应付1.33元”
就机会成本而言,有人认为A如果工作的话,可以得到四元,支付一元后也有三元可拿,
更不必出力照顾长辈。如今A出力了,却还是只有三元可拿,是否不公?
事实上,工作没有不必出力的,没有哪间公司请个老佛爷等领钱,所以BCD觉得自己每人
付一元是合理的。A工作也同样势必出力取得薪水,而最终亦得三元并同样付出了身为子
女应尽的义务(一元)。
若BCD将四元除以三,每人各付出1.33元,A将得到3.99元,于是又有人说A没有尽到子
女的责任,因为A跟工作一样得到了近四元,只因为照顾了母亲反而多得到了一元。
如同BCD三人雇佣了A,但A的身为子女的责任呢?
A的劳力获取了四元,跟上班一样,还省下了当子女的成本(一元)。
于是,除三的话,A反而比上班多赚了一元。
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说要除四的原因。
然而,现实的社会里,人之间的往来无法量化,看护比不上子女的用心,这部份是无法量
化的。看护要考量许多问题,像是台籍很贵或外佣会逃之类。
因为A也是子女,所以要BCD各付1.33给A就数学看来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