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ifriend (小朋友)》之铭言:
: 代PO
: (觉得原PO情绪有点....他说尽量嘘啦但是....)
法律该像天秤一样,应该要是公平的.
妳的抱怨像是 法理情 与 情理法 的拉扯.
很多事换个角度,感受就会不一样.
: 第一种,
: 是不了解法律不了解性侵害的人,
: 天真的以为法律会站在公平正义、以为法律会保护弱势。
: 这种人不了解法律在真正的性侵害事件中是保护强暴犯的、是打击受害者的。
: 所以才要受害者提告,以为可以帮助他们得到正义或是解脱。
天子犯法庶民同罪, 反过来说庶民犯法与天子也同罪
原则上法律不该因为强势弱势之分而大小眼.
重点是,
在定罪之前根本没有"真正的性侵害事件"这种说法.
法官又不是神, 如何在审查相关证据之前就知道这是真正性侵事件还是诬告事件?
如果妳认为整个体系应该默认立场 以优先认定性侵是事实的角度去办案,
那才是大问题. 将个人情感凌驾在法理之上.
当然法官或是检调一定或多或少有心证.
会影响心证的可能性非常多,
其中包含但不限于 诬告案件越来越频繁.
不仔细求证, 那要是真的有人坐冤狱怎么办?
: 第二种,
: 是知道法律保护加害人、知道求助提告会让受害者身心崩溃被凌辱到生不如死。
: 但是还是想要受害者提告来保护避免自己遇害。
法律是针对犯罪事实做出审判. 而不是针对加害人或受害人来做出差别待遇.
被告在被确定为加害人之前, 都只是被告身分而已.
而且被告不一定就是加害人, 还可能是诬告下的受害者.
: 有时候这种人也会检讨被害人一定是哪里行为不检点所以才会发生这种事情、
: 有时候这种人也会检讨被害人太懦弱才不提告。
: 有时候这种人会指责受害者怎么可以不提告害他们陷于危险之中,非常没有公德心。
: (以上情况不一定都会出现也不一定同时出现,有一些会这样,暂且把他们分在同一类)
妳必须要了解, 以上三种言论都不代表性侵是对的,
也不代表被害人在被害事实上是被害人的错.
不检点的行为不会因为没有被侵害就变得检点.
检点的行为也不会因为被侵害了就变成不检点.
当然有些人检讨会跳脱这个原则,除了谴责之外也只能建议妳视而不见会比较舒服.
懦弱是不提告的可能因素之一,
所以如果因为懦弱而不提告是事实,那么这句话本身也没有错.
如果不提告,也没有人会主动去解决妳的问题.
但是懦弱或是不勇敢不是错, 只是若因为懦弱/不勇敢 而错失了法律上追究的良机.
那又能怪谁呢?
至于公德心的部分,
对于罪恶视而不见的旁观者都可能被检讨了(这在霸凌事件很常见)
更何况是当事人?
我想妳想表达的是这些道理虽然有道理,
但是道理不见得能同理或是体谅被害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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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开头那句话, 法理情 与 情理法 的拉扯.
同理心是好的,但也不能让情凌驾于法理之上.
: 第三种,
: 就是想要把被害者都打成诬告母猪的那一种。
: 你不提告一定是因为你合意你诬告没证据、
: 不起诉或无罪就是因为你只是要钱所以诬告。
: 有罪的话只是因为你诬告的技术比较好而已,
: 真性侵受害人早就在司法判决出来前就身心崩溃了怎么可能告到底。
这就跟默认立场原告一定就是"真正的性侵案"受害者一样
每个人的心证不一样.
但是法律规则就订在那里,
如果你寄望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按法律的规则走就是妳的责任之一.
如果不按规则走, 又说受迫害, 我会觉得自己要负起责任.
举个例子:
明知道开房间后, 一起去吃东西,合照,有说有笑.
在此情况之下要提告性侵很难成立.
那为什么又要在做了这些事之后, 说别人不相妳?
至于不起诉 一定等于 诬告, 这是错误的理解.
罪证不足以认定性侵事实, 不代表诬告就会成立.
我相信妳明白这个道理, 再说一次只是增强妳的信心.
但是真正的诬告受害者在性侵案中获不起诉下,也不见得诬告罪就会成立.
只能说因为诬告的加害者而增加了性侵受害者的困扰.
真的很可恶, 诬告罪真的该严惩, 不能轻易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