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教育工作者与未满18岁学生发生性行为应强制定罪

楼主: lecheck (小调皮)   2017-05-03 15:12:01
这个提案其实可以用2个问题描述:
你认为老师是否应承诺并遵守不与学生发生性关系?
对于一个不愿承诺也无法保证不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人,你觉得是否有资格当老师?
问题的答案会影响对提案看法
而从不同角度立场又可能影响其答案
例如家长(我猜想)可能较倾向要求老师应背负相应责任 负起保护学生的义务
而老师(同样是我猜想)是否为一半一半?
有些老师或许觉得无所谓
而更加需要从学生爱慕中取得工作满足感的老师可能就会反对
比较难猜测的是学生的立场
因为不可讳言师生恋古今中外都是个同时带有禁忌与诱惑的字眼
尤其对学生而言 无论性别
能够与师长来一发 或发展一段特殊恋情
可能都是一种刺激或者浪漫的想像
无可厚非
事实上提案对这类倾向并无禁止
问题只在于
一种青春少年时的浪漫的想像在缺乏约束力的情况下
在现实生活中与教育场域下可能会变形并且构筑出一个人的地狱
其所隐含的社会成本与负担是庞大的
约束的方式百百种
此提案或许其中较激进的作法
可是提案并不是针对特定个人的性自主权提出限制规范
而是针对特定职业与契约权力关系下的性自主权提出限制规范
易言之双方只要脱离了特定职业与契约权力关系
就完全不受限制了
这是个好提案吗?
至少在我看来
反对的理由都太牵强而自陷于某种浪漫的想像了
也许更好的质疑方式
是提出更好的做法
能够避免女作家的地狱情景再次如日常生活无虞的在我们的现实世界里不断产生
也就是去思考
这个提案真的是好办法吗?
是否能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废文自己发)   2017-05-03 15:13:00
远端教学啊, 只有声音外貌马赛克, 多好, 是吧?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3 15:58:00
你才是活在浪漫的想像里...支持修法者本来就要提出新法为何比旧法更好,且是适当、能达成目的的,而不是这种"你提不出更好的版本就照我的改喔" 的论述方式,甚至要人提出不用修的理由= =尤其是这种限制自由(提高限制)的修法,一定要能证明Z>B且真的能达成目的才有继续讨论 "我们要不要拿自由来换这个Z>B"的必要
作者: qaz90427 (回收业者永远不败)   2017-05-03 17:14:00
真心不懂 为何师生恋有何不可? 何况补习老师不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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